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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施工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详细叙述我国建设工程方面法律法规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2024-04-19m.verywind.com
区别一下开发商 施工单位 和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发起者、组织者和管理者,而开发商则是房地产开放经营的生产经营者。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以及组织。建设单位不赚开发商的钱。
二、开发商由于其一般也是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建设的发起者、组织者和管理者,所以往往也具有建设单位的身份。但建设单位对其来说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身份,工程项目建设只是其房地产生产经营的一部分活动。另外,开发商一般都属于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身份。
三、建设单位就是工程的投资方,可能是开发商,也可能是企业或单位;施工单位是指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满足建设单位的需要,只对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单位不负责施工单位施工的。


扩展资料
一、开发商是一个名词,是某个项目的第一承担人。包括很多种类,但无特殊说明一般指房地产开发商。依《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并持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一般表现为: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编有独立的总体设计和基本建设计划,是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开发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单位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责任、权力、利益的匹配,是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前提:光有责任没有权力和利益,工作会越来越消极;如果没有一定的利益,责任主体也不会认真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使相应的权力;责不清、权不明、利不公,更会拖累整体工作效率。
事实上,大到工程质量事故,小到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或多或少都与这三者的失衡相关。因此打造责权利一致的长效管理机制,历来是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

现代管理理论以责为中心,要求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围绕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还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而实践中各方主体间责权利的不匹配,也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要求。
1、建设单位:无上权力应与首要责任相匹配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发起者、组织者、受益者,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的决策权、经营权和管理权都掌握在其手中。且由于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最终用户往往是不同的主体,因此最大化自身利益常常成为建设单位的首要选择。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出现的压低造价、压缩工期等行为,都为工程质量问题埋下了隐患。
尽管《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发包、招标、实行监理、竣工验收等质量责任,《办法》也明确建设单位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但监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监督主要依靠事后追惩,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要求的“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为工程质量管理的责权利配置提出了方向,当然还有待制度创新与实践落实。

2、勘察、设计单位:龙头责任需有相应权力、利益
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工作,在工程建设中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龙头作用。其中,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设计质量也直接决定着工程项目所能达到的质量水平。故《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办法》更是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但在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下,勘察、设计单位(人)的“权、利”,与其“终身责任”严重失调,根本无法匹配:不少勘察、设计单位为了生存,盲目追求速度、无限降低收费,甚至不惜造价、违规也要迎合建设单位需要。

从落实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角度看,未来需立法保障勘察、设计单位(人)“责、权、利”匹配,尤其要保障合理的勘察设计收费。
3、施工单位:利益驱动权力行使,有利也有弊
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却也属于工程建设中的“弱势群体”:建设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往往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降低造价,甚至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同时在产业集中度低、市场供需失衡的当下,为“挤”出利润,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投机行为也愈演愈烈。
近年来,我国已着手从利益角度维持施工单位权力的正常运转,如3月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并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与此同时,针对当前施工单位中普遍存在的额外利益驱动力(围标串标、转包挂靠、滥竽充数等),未来监管也需加强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维护良性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

4、监理单位:定位不清晰、职能不限定、责任无限大
监理单位主要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关键一环;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前提。而监理单位碍于身份尴尬(由建设单位聘任)往往不能充分履行责任,也难以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
针对监理单位职责缺失和履职不力的现状,近年来在工程监理的改革进程中,强化履约监管、倒逼权力行使已成为主流方向:部分地区探索建立起了工程监理履约保证金和索赔制度,保险市场也创新开发出了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

另外针对我国监理企业深陷的“取费低、待遇低、素质低、影响差”恶性循环,未来政策还需推进监理服务价格合理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监理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概而言之,责权利一致对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而言可谓至关重要:合理的责任设定,是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前提;责任一经确定,权力(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是其履行的保障;实行利益驱动,也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各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施工方会被责令停止施工,然后会处以罚款。具体依据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这一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对违反法律这一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2.在责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经济处罚,是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制裁方法,具体表现为依法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无偿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条例
  • 答: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
  • 答:法律主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

  • 没有办施工许可证就开始施工如何处理
  • 答:法律分析:建筑市场执法管理部门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

  • 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施工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 答: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施工方会被责令停止施工,然后会处以罚款。具体依据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如下: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严重后果有什么
  • 答:法律主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

  • 没有施工许可证开工的后果
  • 答:【释义】本条是关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 没有施工许可证开工的后果
  • 答: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

  • 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施工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 答: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施工方会被责令停止施工,然后会处以罚款。具体依据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如下: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违法吗
  • 答:综上所述,依据规定,工程的承包方进行工程施工前,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没有施工许可证是不能施工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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