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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改革是什么意思 2014农村宅基地改革最新消息

2024-05-23m.verywind.com
农村土地和宅基地以后如何变化~

你好。
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互助组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等形式,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农户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户间通过人工互变、人工变畜工、搭庄稼 、并地种、伙种等形式,相互提供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或者借此提高收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主要特点是,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必须交给初级社统一使用,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土地,年终的分配时,农民土地股份参加分红,因此,初级社有时也称土地合作社。高级社是在初级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它实行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股份)入社,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但仍允许农业合作社留下总耕地的5%由农户分散经营,自由种植蔬菜或其他园艺作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不征公粮,不交集体提留,规定经营者不得私自出卖、出租和非法转让。综上可以清楚看到,农户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为社区(高级社)集体公有土地的过程和路径。

  第三次是公社体制下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体制下实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其做法是: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实行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但要指出,公社体制是在长达25年的运行过程中不断整顿和完善的,从“整顿和巩固公社的组织……”(1958.12),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1959.4),再到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1962.9),标志着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先后经历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等三个阶段,逐渐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条最终将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固定”到生产队,分配核算也以生产队为单位,形成分别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为基本单元的社区性全员共同所有、共同经营的农村经济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1979~今)。改革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第二阶段(2000~200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是继续完善并用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30年变迁采取了农民自发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力推行相结合的方式,沿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分权”路径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的政策内容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拍卖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经营权,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有偿转让集中土地的经营权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载入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关系农民切身利益,也是读者来信中十分关心的问题。本期特请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的吴永高同志就《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问题进行政策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编者

 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董祚继在参加第三届中国城市管理高峰论坛时透露,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包括宅基地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等一系列方案,已经从国土资源部出手,提交至中央审议,预计将于年底发布。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要属宅基地改革方案。我国农村宅基地面临大量闲置、使用权权能单一等问题,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产权化,进而限制了农户房屋财产的抵押、担保等经济功能。与之相反的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深,城镇建设用地不足的现状日益凸显。
  针对长期积累的问题,我国有22个城市正在进行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城乡增减挂钩的方式,在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将闲置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市场化的方式退出,将其指标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不过,闲置宅基地具体以什么方式退出还存在争议。各地的试点中也根据各自情况有不同的模式,比如已经推行近6年的重庆地票模式,它将宅基地使用权量化为“宅基地权票”,通过权票交易、流转实现农民宅基地自由、有偿退出,显化农民住房财产权益。
  地票从生产到使用,需要经历复垦、验收、交易、使用等环节。直至竞购到地票的市场主体选取符合规划的待开发土地,才能将地票落实为实际的建设用地地块。
  虽然这一模式也被其它省份效仿,但其自身也面临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闲置宅基地的复垦由谁出钱?比如如何提高开发商购买地票的积极性?据一份调查统计,大部分的地票还是被当地的土地储备中心购买。这也是目前多地宅基地改革模式的共同点,仍然是政府在主导。
  脱胎于全国各试点的这份宅基地改革方案究竟如何操作值得期待。而据经济观察报日前消息,改革方案中提出:退出的宅基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场价格回购,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再分配,其余可以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实现宅基地财产性收益。
  也就说则少数剩余宅基地可“变身”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使用权可以直接流转入市。
  这就牵涉到土地改革框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此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就曾透露,这方面改革方案将在年底或明年初出台。
  该方案会在试点地区推行,是否全面推广要看试点地区推行的情况而定。而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后并不是都能用于商业用途,而是必须符合国家土地整体规划、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转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且用途转变之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也有严格的规定。
  另外,据网易财经报道,除农村土地之外,国土部制定的土地制度改革方向还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加快城市土地“三线划定”工作以及探索有条件地区“多规合一”。
  巧合的是,今天下午传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通过总理签署,将于12月出台。年底一波新政策持续轰炸,将对房地产行业产生哪些影响值得关注。

就是把你家房子推了,让你来城里住,以后你都在城里了,农村你就别回去了,政府会给你一笔钱去城里买房子,你要相信一点,钱不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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