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和定金,哪种可退,哪种不可退?
订金和定金,哪种可退,哪种不可退?
订金可以退。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协议约定。“定金”的效力是法定的,“订金”的效力是约定的
“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关于定金:如果事先未告知实情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合同退回订
金.但一般可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发票上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哪个可以退还,那个不可退还
订金可以退了,但定金不可以退的
担保法》第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问:发票上定金的区别,那个可以退还,那个不可退还 答:定金有担保性质,订金是预付性质;订金可以退还,定金不能退还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发票上的订金(或订金)一般只开具往来款票据,不能用正规税务发票,只有确定交易或不退还才开具正规发票。
订金可以退了,但定金不可以退的.
购房订金和定金哪个可以退的
购房订金和定金一字之差到底区别为何?
简单来说,定金是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作为合同履行的金钱担保普遍存在于买卖合同关系中,在《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均有明文规定,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
1、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2、定金必须实际完成了交付;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
而“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卖家就房屋买卖初步达成意向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同时,订金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出现违约情形,并不会发生直接被没收或需要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适用不了“定金罚则”,而是得根据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来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了解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之后,购房者在与开发商或者中介进行交易的时候应该擦亮眼睛多留个心眼:
第一,不要着急与开发商或者中介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先交定金,要双方达成一致协定,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将“定金”写成“保证金”、“订金”、“预付款”、“诚意金”等,一旦房屋合同签不成所有款项能退回。更多购房定金疑问,详细问一下购房定金APP。不错的方便。
二、定金的违约性质确定: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更多购房定金疑问,购房定金APP为您解答。
订金和定金是哪一个可以退
订立,可以退
定金,对方不违约的,不退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谁来解释一下定金和订金的区别?究竟哪个是不可退的?
“定金”不可退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项金钱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该项金钱,收受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就该项金钱的双倍额予以返还的担保制度。
“订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钱作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履行后可冲抵货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于:1.定金是债的担保,具有担保作用,订金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之一,不具有担保作用。2.定金在订约时交付,而订金可在订约时交付,也可在订约后交付。3.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具有惩罚和补偿的作用,而订金不具有惩罚和补偿的作用。
定金和订金哪个可以退还?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相关阅读:商品房买卖中的定金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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