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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监理行业的现状有何看法 工程监理行业的前景如何,与现状?

2024-05-16m.verywind.com
论未来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看看大家有什么看法~

工程质量保险或将代替工程监理-工保网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接轨西方咨询工程师制度建立的工程管理强制制度:《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原建设部也相应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界定。
这一制度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要求建设单位聘任监理单位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工作。自1988年建设部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起,我国施行工程监理制度已有30年之久。
发展至今,工程监理制度已暴露出相当多问题:1)监理单位受聘于建设单位,很难作为第三方执业,监理的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无法保证;2)建设单位较少下放工程管理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名存实亡,监理角色多局限于质量控制;3)职能限制进一步局限了监理市场的发展,激烈的竞争环境滋生了恶性竞争,进而致使行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控主要依靠工程监理制度的现状,已到了不得不变的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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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改革进程一览
2019年伊始,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总投资额不满3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满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可以不实行监理。

取消强制监理,是改革工程监理的主要路径:2014年,深圳率先开展了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后逐渐将试点范围由社会工程扩大至政府工程。随后,山东、天津、湖南等省,以及成都、厦门等市相继加入非强制监理的试点行列。上海、北京两地也于2018年3月和4月相继出台了有关强制监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在部分工程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针对部分地区取消强制监理所带来的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审批问题,住建部于2018年9月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无需委托监理也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也是不少地区的改革选择:包括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十余个省份已经开始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2016年起,上海浦东(16年11月)、福建厦门(17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18年5月)、雄安新区(18年12月)这四个地区也陆续开始试点建筑师负责制。
此次《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的“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尚属首例,但这一趋势早已端倪可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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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保险,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新体系
我国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起源于2005年8月原建设部和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试点城市中走在前列的上海,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2006至2010年间开始了工程质量保险试点。试点采用的“三险合一”险种模式,将原先业主委托监理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委托模式转变为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公司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管理。2010年世博会后,上海调整思路着重推进了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后于2016年10月发布《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将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进纳入到工程监理制度改革中,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事实上,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本就是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单元,同时提出“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以及“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目标的原因。

根据《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也就是说,一旦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不同于受聘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单位,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从立场角度而言能够更好地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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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何去何从?
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改良工程质量监控,也向工程监理提供了变革方向: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作为专业机构进行风险管理。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关键,是借助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力量进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包括质量检查、风险控制和监督整改等。如法国和西班牙在开展工程质量保险业务时,都设立了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或称TIS机构)。其提供的技术检查服务(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TIS)贯穿建筑全生命周期,涵盖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乃至运营阶段。

而我国缺少成熟TIS机构的现状,为工程监理提供了市场:工程监理企业可以作为工程质量检查服务的供应商,监理工程师也可以从事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当然,监理机构应在业务上进行扩充和整合,监理人员也应接受继续教育、积攒相关经验,以满足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的需要。

事实上,早在2005年,原建设部便在《关于推进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保险公司要努力发展风险管理技术,对投保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实践中,上海市于2006至2010年间试点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部分工程案例中,保险人便是委托有技术能力和信誉较好的监理企业来履行质量检查职责的。
当前这一趋势仍然显著:2017年,住建部又于《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强调:监理企业应适应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求,接受保险机构的委托,开展施工过程中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可从其最为熟悉的质量控制入手介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监理并控制自设计至竣工全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以最大化降低建筑质量和内在缺陷风险。
针对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住建部还于《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出: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工程监理企业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开展合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不难想象,未来工程监理将逐渐让位于工程质量保险,监理角色也将逐渐向质量检查控制转变。工程质量保险的崛起,对于监理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工程建设行业逐渐为当下热门的行业之一,而想要在行业‌‌内有所发展,就需要取得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由于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要求有职务级别方面的要求,因此许多考生就会资格证书的报考价值是否值得产生疑问,那么在通过考试获得证书后,会有怎样的发展前景呢?


首先,监理工程师是既懂得工程技术知识和成本核算又掌握建筑法规,又具有专业技术水平以及综合协调能力的多方面复合型人才。随着我国现代化的建设需求,许多企业的建设项目都需要这样的人才加入。因此报考人员在顺利通过考试后,所获得的证书自然会为自己带来很好的发展前景。

目前,在我国顺利通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获得执业证书成功注册的仅有8万余人,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作人员却有3600多万人。从以上的数值就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监理人才的需求量极大。而根据相关规定规定,每30000 平方米的建筑至少需要5个以上监理人员。空前的市场需求正应验“物以稀为贵”这句俗语,因此能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会有很好的未来发展。


随着国家对于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使得工程建设领域对监理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加大。从工程建设的前期策划、设计管理,到工程招标、施工的全过程,包括进度、造价、质量及安全等方面的全方位管理需求,都为监理工程师的未来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


此外,在考取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顺利进行注册后,获得者不仅可以担任众多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职务,而且能够从事于设计院、大中院校的教学工作,以及监管单位和政府部门工作,可见证书可以为考生带来广泛的就业领域。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顺利通过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证书后,报考人员可以凭借所获得的证书在就业领域以及行内发展方面取得很好的发展机遇,因此发展前景一片光明。

  参考《2016-2021年中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从表面上看,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现在似乎在履行着“准执法”的监管职能,但从本质上分析就不难发现,为数众多的建设监理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业务,多是原来各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地技术质量监督局所行使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这种执法者的法和规交给执行者去履行的做法,相当于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委托”。
  工程监理机制面临两难境遇。经过近10年的监理实践和总结我们不难发现,目前众多监理企业之所以在实际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一个直接原因就是因为《建筑法》颁布10年来,我国基本建设领域的投资主体和投资行为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从政府一元投资转向由政府到多种经济混合投资共生的“由单一到多元,由内资到多元融资”的投资主体和投资行为的变化,使建设监理企业所面临的监理对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建设监理市场的无序竞争,使建设监理企业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据调查。目前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实际上一直处于一种盲目压价,行业自残的恶性竞争状态。尽管为了厄制这种盲目压价、行业自残的恶性竞争局面的出现,2007年,国家发改委、国家物价局联合出台了670号文。提出了从500万元到5000万元等不同投资规模项目的取费标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建设监理企业对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收费,只能维持在国家规定的取费费律的30%到40%之间,其它项目的取费费律一般在国家规定费律的50%左右。

一个将要被淘汰的职业!工程质量保险或将代替工程监理-工保网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接轨西方咨询工程师制度建立的工程管理强制制度:《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原建设部也相应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界定。

这一制度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要求建设单位聘任监理单位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工作。自1988年建设部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起,我国施行工程监理制度已有30年之久。

发展至今,工程监理制度已暴露出相当多问题:1)监理单位受聘于建设单位,很难作为第三方执业,监理的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无法保证;2)建设单位较少下放工程管理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名存实亡,监理角色多局限于质量控制;3)职能限制进一步局限了监理市场的发展,激烈的竞争环境滋生了恶性竞争,进而致使行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控主要依靠工程监理制度的现状,已到了不得不变的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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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改革进程一览

2019年伊始,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总投资额不满3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满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可以不实行监理。

取消强制监理,是改革工程监理的主要路径:2014年,深圳率先开展了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后逐渐将试点范围由社会工程扩大至政府工程。随后,山东、天津、湖南等省,以及成都、厦门等市相继加入非强制监理的试点行列。上海、北京两地也于2018年3月和4月相继出台了有关强制监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在部分工程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针对部分地区取消强制监理所带来的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审批问题,住建部于2018年9月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无需委托监理也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也是不少地区的改革选择:包括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十余个省份已经开始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2016年起,上海浦东(16年11月)、福建厦门(17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18年5月)、雄安新区(18年12月)这四个地区也陆续开始试点建筑师负责制。

此次《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的“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尚属首例,但这一趋势早已端倪可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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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保险,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新体系

我国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起源于2005年8月原建设部和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试点城市中走在前列的上海,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2006至2010年间开始了工程质量保险试点。试点采用的“三险合一”险种模式,将原先业主委托监理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委托模式转变为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公司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管理。2010年世博会后,上海调整思路着重推进了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后于2016年10月发布《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将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进纳入到工程监理制度改革中,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事实上,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本就是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单元,同时提出“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以及“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目标的原因。

根据《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也就是说,一旦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不同于受聘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单位,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从立场角度而言能够更好地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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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何去何从?

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改良工程质量监控,也向工程监理提供了变革方向: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作为专业机构进行风险管理。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关键,是借助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力量进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包括质量检查、风险控制和监督整改等。如法国和西班牙在开展工程质量保险业务时,都设立了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或称TIS机构)。其提供的技术检查服务(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TIS)贯穿建筑全生命周期,涵盖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乃至运营阶段。

而我国缺少成熟TIS机构的现状,为工程监理提供了市场:工程监理企业可以作为工程质量检查服务的供应商,监理工程师也可以从事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当然,监理机构应在业务上进行扩充和整合,监理人员也应接受继续教育、积攒相关经验,以满足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的需要。

事实上,早在2005年,原建设部便在《关于推进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保险公司要努力发展风险管理技术,对投保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实践中,上海市于2006至2010年间试点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部分工程案例中,保险人便是委托有技术能力和信誉较好的监理企业来履行质量检查职责的。

当前这一趋势仍然显著:2017年,住建部又于《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强调:监理企业应适应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求,接受保险机构的委托,开展施工过程中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可从其最为熟悉的质量控制入手介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监理并控制自设计至竣工全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以最大化降低建筑质量和内在缺陷风险。

针对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住建部还于《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出: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工程监理企业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开展合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不难想象,未来工程监理将逐渐让位于工程质量保险,监理角色也将逐渐向质量检查控制转变。工程质量保险的崛起,对于监理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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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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