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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结合现代社会中的一些现象,谈谈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对现代中国社会...

2024-05-20m.verywind.com
阐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并结合现代社会中的一些现象,谈谈其对现代中国社会积极和消~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从思想渊源来看,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这些都代表着其他法系所无而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内容和特征。因此,它们不仅仅属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围,而应属于整个中华法系。
  一、“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
  法统即法律传统,是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及思维)的价值基础。它决定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和发展方向。一般而言,一个民族的法律传统是一元的,而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传统则是二元的,即“礼治”和“法治”.
  二、“德政”与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方策
  在春秋战国时,儒家主张的“为政以德”、“以德服人”的“德政”、“仁政”,与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以刑去刑”、“以力服人”是截然对立的。可以说,儒家的主张由于难于操作而显得过于理想化;法家的主张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显得过于简单化。秦汉以后,封建统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国的教训,转而注重德政。而支配一个泱泱大国,又非运用法律刑罚手段不可。不搞德政,人民会起来造反;不搞刑罚,地方分裂势力就会发难。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可以说是个历史性的选择。董仲舒的神秘主义的“德主刑辅”论,一方面把儒家的“德政”置于首要之地,另一方面又给法家的刑罚落实政策,给它一个安顿,甚而使之具有神性。历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国策时,都标榜“德政”以获取民心。而教化措施则是预防人民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德政”具有使统治者自我约束的积极作用,其目的还在于达到长治久安。刑罚的政治价值在于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和制止统治阶级内部的“犯上作乱”。当皇权和族权被宣布为神时,任何反叛皇权和族权的行为便成了渎神行为。而对这些叛逆者施以严刑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合理的了。特别是到了唐代以后,当“一准乎礼”的封建法典被宣布为符合“天理”时,对所有犯罪行为的制裁便都是正义的了,在使用刑罚时大可不必隐讳扭捏作态了。
  在“德刑”关系上值得一提的人物,除了孔子、董仲舒之外,还有南宋的朱熹。他的基于“气禀”差别的“德礼政刑”、“相为表里”、“相为终始”的学说,达到“德刑”关系方面的认识的最高水平。而“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总目·政书类·法令之属》)则概括了封建士大夫和社会舆论对刑罚的一般见解。在施政中毫不掩饰地使用刑罚,而社会舆论却不赞扬刑罚。其结果,一方面对统治者的行为多少有些牵制,而另一方面却产生了轻视法律的副作用。研究法律、法学,成了圣贤所不齿的左道旁门,更不必说视讼师为“讼棍”了。这种偏见不利于法律思想和法学的正常发展。
  三、“人”与“法”相结合的法体理论
  法体指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的工作程序或方式。比如成文法、判例法或两者相结合的混合法。关于法体的思想和观点,是法律思想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内容之一。

正文: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为了适 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出 现的法律思想 ,因此作为维护封建统治 基本工具的法律思想也必然会受到统治 思想的左右。适应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 文化理念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直 接动力。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背景 却是很深远:夏商时期人们普遍信奉神 明,适应奴隶制统治的神明、天道观念 的神权法思想强调天道“任德而不任 刑”的理论成为统治的主流思想 , 为后世 董仲舒等提出的“德主刑辅”、“明德慎 罚”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奠定了“天道”理 论的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 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期。此时战乱连 绵,王权旁落,宗法制日益衰落,新兴 的封建地主阶级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统 治地位。 直到秦始皇统一中国,新兴的地主 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 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 指导思想,排斥儒家思想。司马迁概括 战国时期的立法时讲道:“不别亲疏, 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由此可见,这 一时期的立法否定了儒家所推崇的“亲 亲”、“尊尊”的等级制度。把对儒家思想 的扼制推向高潮的当属奉行法家学 派“法治”、“重刑”理论的秦始皇的“焚书 坑儒”。为了实现思想领域的专制,秦 始皇施用“焚书坑儒”的极刑,儒学受到 了沉重的打击。但是深深根植于中华民 族土壤的儒家文化并未就此枯死,只是 进入了休眠期。一旦时机成熟,它必然 继续蓬勃生长。 经过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 展,到汉武帝时期,到汉武帝时期,汉 代封建专制主义的地主阶级政权得以巩 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 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这种情 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 强中央集权。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 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其中的“儒 术”经过他的改造,吸收了《中庸》 的“屈民以伸君, 屈君以伸天”、墨家 的“君主法天”、道家的“阴阳结合”等思 想,提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 助也”、“大其德而小其刑”。在立法中实 行德刑结合: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 无效再辅以刑罚。 由此,每个历史阶段的统治模式, 统治思想,以及基于此而推崇的思想文 化思想都是正统法律思想建构的主要推 动因素,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具有 鲜明的维护封建统治色彩。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时期 以血缘为基础的个体小农经济普遍,生 产技术的继承与发展、生存生活的延续 主要以亲属关系为纽带 ,基于此长幼之 间产生了牵制力,这是产生家长权、父 权、夫权的基础。同时 ,小农经营除了 受制于难以预测的天灾人祸外 ,主要依 靠生产的经验技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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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力 ,这就决定了富有生产经验的长者 和拥有体力的男子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 ,养成了人们重经验重因循的保守性格和 不进行技术更新以扩大生产的习惯观 念。自然相应形成了长辈对下辈 ,父亲 对子女 ,丈夫对妻子的领导管制 ,势必强 化家内宗法关系。被强化的宗法关系和 实际生产再相结合 ,必然构成更加巩固 的宗法小农经济。这两种因素的相互作 用 ,表现在政治法律制度上 ,必然是对以 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的推动。 由于封建剥削压迫的加强和农民起 义的不断爆发而日益尖锐起来了。无论 从政治或经济方面来说,这种趋势都严 重妨害着封建大一统的进一步巩固和加 强。在思想领域,汉初虽然推崇黄老, 但先秦时各家各派的学说,仍在各处流 传。儒道两家固然由于和统治集团内部 的权力斗争纠缠在一起,表现为尖锐的 对立和互黜,即其他如名、墨、法、阴 阳、纵横各家,也都有各自的代表人物 在活动。这样,便出现了董仲舒所说 的“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 不同”,以致“上无以持一统,治制数 变,下不知所守”的现象。这对于正着 力于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封建大一统的统 治者们,尤其是不能不认真加以解决的 问题。 面对这种状况,封建统治者们不能 不感到继续汉初所奉行的无为之治,已 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除在政 治、经济方面采取各种新的措施之外, 还要力图造成一种同封建宗法制度和君 主专制的统一政权相适应的意识形态, 来统一思想,既以麻痹和束缚广大劳动 人民的反抗意志,又以驾驭和统制统治 集团内部的离心力量。这样,在董仲舒 提出“天人三策”之后,汉武帝采纳并实 行了他的所谓“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 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的建 议。随着儒学成为官学,儒经的受到表 彰和儒家经义成为宗教、哲学、政治、 法律、道德、风俗习惯以至人们日常生 活的准则,在法律上,也便开始形成了 以这种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 想。 指导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这种儒 学,是有别于先秦儒学的、由董仲舒奠 基的一种新的儒学。它一方面把先秦儒 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 改造,使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 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将那种原来只是 表达一种政治伦理思想的儒家的一家之 言,通过政权的力量,推崇成了政治、 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另一方 面,它又吸取其他各家、特别是法家和 黄老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作为 补充,使之成了具有很强适应性的精神 武器和统治工具。这样,体现在法律思 想上,便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 目的直到法律的具体运用,一概从神学 方面来加以说明,务使符合“上应于 天”的要求。它既对秦代行申、商、韩 非之法,任刑而不尚德的理论和实践, 持严格的批判态度,强调“德主刑辅”、 “明德慎罚”,而同时又注意于“刑名法术 之学”;它既重视法律的惩戒作用,而 同时又更强调礼律结合,经律互用。甚 至把封建宗法等级和“三纲五常”的伦理 道德原则臵于律令之上。它既以先秦儒 家经典为准则,任意比附援引,要求一 切都无悖于《公羊春秋》的微言大义, 同时又使之和神学的说教结合在一起, 鼓吹“天刑”、“天罚”和“科冬行刑”,使司 法审判带着一种“神判”的痕迹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 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 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它的 广泛的历史渊源。从理论方面来说,这 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

(一)法自君出
既皇权至上的封建立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赋予君主“顺天行诛”,皇帝一言而天下法,君为“三尺法”的最高主宰。“诏”“令”“敕”“格”“式”“例”皆由“钦定”,君主对法律可更、可补、可缔(”罪加一等““大赦天下”“功过相抵”.....),而法律对于侵犯皇权的任何言行,都被视为是违反“天常”的第一重罪。
这种思想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继承。
(二)礼律结合
礼治与法治相融合。
“法治”主体是君主专制官僚政体(春秋战国以来),讲究”以力治人“、以”成文法“治人。 礼治则以家族宗法行为规范及伦理观念为主体,讲究”以德服人“,以“判例法”治人。两者会产生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统治方针矛盾与执行策略矛盾,但“礼治”“法治”皆为自然经济与宗法社会的产物,儒家从维护宗法社会到维护封建自然经济,法家则从维护封建自然经济到维护宗法社会,两者以“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达成分工各异而目的相同的绝妙统一。(例:《唐律》“十恶”:维护宗法家族秩序与维护集权专制政体共占”九恶“,且平均分配,仅”一恶“为民)。这种二元的法律价值观使人不仅成为人,还须履行家族宗法和国家赋予的双重义务,而封建法官却不得不在礼法和国法之间寻求平衡。这种混合法不仅构成了封建法系的重要特征,还是体现了中华法系的优越性。

中国封建法律思想存在着弊端,在某些地方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有悖,像“亲亲尊尊”的等法等级制度,“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与中国现行建设的平等法治社会是不符的,对中国当代社会的发展也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但是,封建法律思想中仍有可吸收可借鉴的地方。对当代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汉代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思想对于现在的意义来说,以德治国,法德并用,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讲究人情之时,我们更讲究伦理道德,每个人以道德规范自己,不能不说是社会本身的一大进步;不仅如此,我们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重视社会伦理道德,遵循公序良俗,我想法律的实施是不是更人性化了呢。
在我国封建历史上,每个朝代都有其先进的思想,指导着当时的社会,对当今社会依然有着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作为主流思想的孔孟之道,一直是各个朝代的思想围绕的核心,加之法家思想,两者兼备,是一种绝佳的治国思想模式,不论是在过去、当代乃至未来,都是促进社会发展正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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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家思想,对现代社会有着怎样的借鉴价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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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法制的影响(在当时的影响,对后世的影响,对现在的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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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阐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并结合现代社
  • 答: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从思想渊源来看,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这些都代表着其他法系所无而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内容和特征。因此,它们不仅仅属于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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