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2021? 2021年民法典中有事实婚姻没领结婚证,出轨要负法律责任吗?
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离婚产生纠纷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在法律上认定为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产生纠纷财产按照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进行划分,子女抚养权问题依据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温馨提示:如若不构成法定事实婚姻的情形,建议您赶快领取结婚证,有了结婚证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万事都在变化,将来一但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结婚证才能证明彼此是夫妻关系,更有利于财产的划分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离婚时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此外,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方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又不补办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属于同居关系。因此,2021年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在一起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有出轨行为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是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是,在婚姻登记实践中,经常出现婚姻登记瑕疵的问题,比如:一方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则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被撤销婚姻登记的婚姻等同于没有登记,双方当事人之间将不存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根据安嘉律师的经验,结婚登记这个时间点非常的重要,它意味着您的婚姻关系可以追溯到什么时候,而婚姻关系可以追溯到什么时候会直接影响到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补办结婚登记时,在申请书上要填写一个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起始时间,为避免日后纠纷需要谨慎填写,因为这决定了同居期间财产的认定情况。
回答:您好!根据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事实婚姻的保护需要分情况考虑。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但一直没有登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1994年2月1日之后,虽然符合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但是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两个人同居生活结束之后,在财产、抚养方面产生纠纷时,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的婚姻实质要件包括:第一,男女双方均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第二,男女双方都不属于重婚,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定;第三,男女双方均属于自愿结婚,不存在一方被胁迫的情形;第四,男女双方都未患有医学上应当不准许结婚的疾病;第五,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因此,如果您是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抓紧时间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带着相关自己的证件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你们之间的事实婚姻只会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起诉离婚、因为继承配偶的遗产而产生纠纷时人民法院自然也不会受理。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____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_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__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__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所以,从民事领域来说,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事实婚姻实质性要件的,还是承认事实婚姻的。而刑事领域,对于事实婚姻认定比民事领域来说要更宽一些。当然,如果婚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这个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参考内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两人都属离异的,车房属于女方单独购买,女方有七岁一小孩,先两人同居一起,往后会有财产纠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