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过程中拍卖标的超出保留价部分拍卖人是否可以提出分成? 拍卖师低于保留价拍卖应如何处理
是可以退的。拍卖未达保留价即流拍。竞拍人的保证金会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但现在很多骗子也向委托的藏家以保证金的名义骗钱,如是交了这种所谓的保证金,就是被骗了,钱要不回的。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货物买卖合同才是卖掉。在拍卖的时候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都可能到场,只要你低于拍卖保留价就可以。拓展资料:一、定义:拍卖(auction)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要拍卖的货物向买主展示,公开叫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二、基本特点: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有保留价的拍卖被拍卖师忽略,必然会导致委托人或者买受人的损失。如何认定损失和进行法律救济,在拍卖法上尚存在空白。 保留价是委托人对拍卖物的最低卖价。有保留价的拍卖如果最后一个竞买人的应价低于保留价时,拍卖不能成交,也就是拍卖法上规定的“流拍”。但是,现实中有可能出现拍卖人违反委托合同,在应价低于保留价时落槌成交,给委托人或者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拍卖师违反委托拍卖合同关于低于保留价不得成交的约定,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拍卖合同对保留价约定不清的,应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情况,如果拍卖人和委托人不能举证证明他们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中有关于保留价的约定,应视为没有保留价,该拍卖成交,买卖合同成立;第二种情况,如果拍卖人和委托人能够证明委托人事先制定了保留价,在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的落槌就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其拍卖的效力是待定的:若委托人对拍卖予以追认,该拍卖合同就成立;如果委托人予以否定,拍卖合同就不成立。我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约定不清的条款视为没有约定,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合同其他内容加以解释、重新约定或者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合同法对当事人变更合同要求变更内容明确具体,如果变更内容不清的则视为没有变更。同理,在拍卖法中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卖物的保留价约定不清的,也应视为没有约定。拍卖人有权在起拍价后的任何一个价格与竞买人成交,委托人不得主张拍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可能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所以,拍卖合同中通常要记载保留价或者最低起拍价的条款,如果委托人在订立合同的阶段没有主张保留价,也就给自己的权利受损埋下了伏笔,将来就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拍卖合同明确约定保留价,但是拍卖人没有遵守约定,在竞买应价低于保留价时擅自宣告成交的,应当承担委托人的损失,主要是拍卖费用的损失,包括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保险费、律师费、杂费和佣金等费用。如果拍卖人违约在竞买人应价低于保留价时宣告拍卖标的物成交,但拍卖标的物尚未交付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缔约过错责任,拍卖合同没有成立。因为拍卖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拍卖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买受人参加拍卖的费用损失和不能成交的预期损失。拍卖人在应价低于保留价时宣告拍卖成交,买受人主张交付标的物,在法学界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根据拍卖法的规定须要保障拍卖交易的稳定性,即使没有达到保留价,但是既然拍卖师落槌成交了,就应当承认该拍卖有效,买受人有权取得拍卖物。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应由拍卖人赔偿,以保障无过错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第二种观点是因为没有达到保留价,拍卖人是无权处分行为,所以拍卖不能成交,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的损失应由拍卖人赔偿。实务操作中,应价低于保留价时,拍卖人有义务要强调低于保留价而中止拍卖,如果擅自落槌成交,势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此时承认拍卖成交,固然保护了买受人的利益,但是委托人损失怎么办呢?前述第一种观点主张由拍卖人赔偿,这种观点是建立在拍卖人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基础上的,但是拍卖人真的有此能力吗?拍卖人作为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只需100万元即可,如果有保留价的拍卖物的价值巨大,拍卖人在应价明显低于保留价时落槌成交,拍卖物交付给买受人,委托人显然被欺诈,只能追究拍卖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拍卖人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时,委托人的损失的性质就属于强迫交易损失,显然不公平。第二种观点主张应价低于保留价的拍卖在法律上不能强制委托人交付拍卖物,买受人的损失应从拍卖人处得到赔偿,即使拍卖人没有充足的赔偿能力,买受人最大的损失也就是损失了成交的费用和成交的机会而已,拍卖人赔偿买受人的成交费用的能力应当不成问题,如果拍卖人不能赔偿成交价与下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对买受人来说也没有构成重大的实际损失。因此,笔者认为,从公平地维护所有的当事人的权益价值取向看,在应价低于保留价时,委托人的利益较买受人的利益要大得多,所以,在应价低于保留价时,拍卖合同虽然能够成立,但是委托人有权拒绝交付拍卖物,买受人的损失应由拍卖人承担。(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对于拍卖过程中超出保留价的部分,拍卖人可以获得其中部分收益。但不能以分成形式获得。拍卖人唯一的合法收入是拍卖佣金,除此以外任何经营性收入都属于违法收入。
拍卖人与委托人协商后,如果委托人同意拍卖成交后将超出保留价的部分以高于原定佣金比例分配给拍卖人,可采取超额累进分段佣金计算方式。
换言之,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双方规定保留价成交的部分按一个比例收取佣金、超出保留价部分按一个或多个档次计算佣金。
这样,就能实现事实上取得了溢价部分收入又不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