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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9修正)

2024-05-16m.verywind.com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二章 审计计划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有关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同级审计机关。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的,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第三章 审计方式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直接审计。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也可以采取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被授权的审计机关不得再将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审计。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受委托方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二)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与委托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直接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4〕62号 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是主管建设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建设、市政、房管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建设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建设、市政、房管等部门的工作。

(二)组织建设系统各部门编制城市建设计划,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筹措和综合平衡城市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城建规费的征收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城市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城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三)指导、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定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四)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各种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负责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装饰、商品砼、构配件生产企业及相应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指导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勘察和设计业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勘察和设计市场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推广信息技术、节能技术和高新技术在建设领域中的应用;指导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认定工作。

(八)负责制定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标准;负责起草有关小城镇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指导县(市)、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九)负责建材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建材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建筑材料市场;负责各类建材产品的质量检查;负责全市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十)负责编制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的统一收缴、拨付和调剂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组织起草机关工作计划、综合性文件;负责目标管理、文秘、信息、档案、机要、保卫、信访、计生、后勤服务、会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城建系统目标管理和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制订筹措城建资金的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城市建设资金收支计划;负责城建规费和资金征收、使用及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参与城建项目的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审核城建项目(概)预算;参与城建项目工程决算的审定及审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的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的财务和统计工作。

(三)城市建设管理处

负责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依附城市道路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交通设施、绿化等配套建设同步施工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审核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核及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各种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住宅小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组织住宅性能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负责对开发计划和商品房预售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处

负责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业和建设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建筑业、建筑市场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负责建筑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工程监理、商品砼、工程测试、构配件生产企业和建筑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指导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和外地(境外)建筑企业进郑施工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劳保金的收缴、追拨和统筹调剂管理工作;审核和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含装饰工程)。

(六)质量安全管理处

负责拟订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并实施监督;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质量监督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负责全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规划设计管理处

指导和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论证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勘察和设计咨询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负责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八)村镇建设管理处

负责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村镇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负责重点镇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郑州市村镇建设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村镇建设年度统计工作。

(九)设备建材管理处

负责设备建材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设备建筑材料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建材产品的质量检查;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设备及材料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建筑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商品混凝土、干混沙浆的发展及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机械检测工作。

(十)法规监察处

负责拟订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建设行业行政处罚听证;负责建设系统普法和法制教育工作;负责建设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案件;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工作。

(十一)组织宣传处

负责委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负责委系统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委系统群团工作;承担中共郑州市建设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二)人事科教处

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城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专业技术、业务素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拟定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信息技术、节能技术和高新技术在建设领域中的应用;组织城建重大科研项目的论证。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机关总编制86名(其中行政编制75名,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中层领导职数33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委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核定领导职数1名。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均适用本条例。
  凡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开支,均应当接受审计该建设项目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计划、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第七条 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前,应向审计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内容为:
  (一)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三)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三)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第十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开工前审计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第三章 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
  (二)编制或调整预(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七)依照有关规定采购设备、材料及设备、材料的管理情况;
  (八)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
  (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后十五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报告,接受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未提交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权对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计完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

  •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2019修正)
  •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公共资产的安全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区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下一级政府以及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

  • 2019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 答: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

  •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 答:3、审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规.合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等...

  •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2019修订)
  • 答:(八)建设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九)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和留存情况;(十)农村集体经济活动中民主议事程序的履行情况;(十一)政府拨付、社会捐赠和扶贫的款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第十条(二)、(三)...

  •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2021修正)
  • 答: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及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竣工...

  •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搞好绿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

  •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0修正)
  • 答: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第十条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标准发生变动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并予公布。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照...

  • 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 答: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方式使用下列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三)政府债务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

  • 施工阶段事后造价审计就是
  • 答:摘要:工程造价在基本建设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能够充分体现投资的效益,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只有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才能提高投资效益。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就是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即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关键词:工程造价;...

  •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答:可以看出,这种仅限于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范围,是无法达到跟踪审计的预期目标,所以,要从法律上赋予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审计的合法地位。《审计法》和《审计准则》中规定的跟踪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不能充分发挥跟踪审计的作用,也达不到理论界和民众对跟踪审计的预期。另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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