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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病种可以申请病退 病退的条件是什么,哪些病种可以病退

2024-05-21m.verywind.com
患有哪些重大疾病可以办理病退~

可以办理病退的重大疾病:
1、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2、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3、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5、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6、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7、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
8、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0、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

扩展资料:
病退条件:
1、身份为公有制参保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经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审批程序:
1.职工向企业提出个人书面申请(职工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2.单位公示(不少于10天),出具《公示结果》;
3.企业到太原市养老管理服务中心(太原市建设南路22号社保大厦,原五一商厦)办理《企业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病退清理欠费情况表》(病退计划);
4.企业凭职工个人申请、病退计划和职工档案到养老保险处(桃园三巷人社局三楼)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
5.职工持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桃园三巷29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 企业填写《太原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核表》;
7.企业持职工个人申请、公示结果、病退计划、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太原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核表》及档案到养老保险处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病退
参考资料来源: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职工办理病退基本审批程序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扩展资料:

病退条件:

以前病退的条件很简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目前为止更具体些: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7.符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至4级。

综上所述,以患有以上病症的可以申请病退。

拓展资料:

病退,因病退休,因职业病而提前退休,退休待遇与正常退休一样。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2、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3、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4、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以及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支付单。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存根丢失,可提供医保中心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鉴,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可提供单位财务医疗费报销凭证。

百度百科-病退



所谓病退,很好理解,就是因病退休的意思,那么病退需要些什么条件呢?以前病退的条件很简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第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第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到目前为止更具体些:?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您好!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的都可以办理病退。标准如下: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缩短<3cm、>2cm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肺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病退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7.符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至4级。

拓展资料:

因病退休。特指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因病退回原居住地。

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以及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支付单。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存根丢失,可提供医保中心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鉴,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可提供单位财务医疗费报销凭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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