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四证齐全是指哪四证 房地产四证是哪四证?
您好:四证指的是: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购买房屋的时候需要了解开发商的证书齐全,也就是四证齐全四证齐全,具体就是指开发商拥有的四个证书分别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相关规定,只有在这四个证件齐全之后,工程项目才可以开工。虽然证书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的,但如果出现问题大多都会波及到施工企业,特别是施工合同有效性的方面。四证不齐全的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就有可能会导致施工单位跟业主签的合同被认为无效合同。开发商想要建造和出售房子,必须要把这四个证件都要领到,其中就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个证件是非常重要的。除此以外想要在这片土地上盖房子,还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另外还要到当地的规划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开始施工的时候也不能够任意施工,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根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个证书。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有些项目的开工建设,并不当然取得上述“四证”,如此就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四证齐全指的是: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
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扩展资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四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凭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按照规定,只有“四证”齐全后,工程项目方能开工。
证件不全的后果有:
1、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2、质量没有保证;
3、无法确定土地性质;
4、无法办理贷款;
5、无法办理房产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