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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分包是实行差额征税吗 营业税劳务分包差额征税具体文件

2024-05-21m.verywi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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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于一般计税方式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甲方取得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可以抵扣。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总承包方,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一、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及其税务处理

1、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其中第一类又分为两种: 

(1)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

(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二类只有一种差额申报增值税,即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申报增值税。

2、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5)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1)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差额预缴增值税。

第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第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四,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差额零申报增值税的处理。

由于只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行为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差额申报增值税的情况。而且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发生分包情况下,在工程所地国税局已经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增值税,回公司注册地也是按照3%税率差额申报增值税,基于规避重复征税的考虑,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只能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1、会计核算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1)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2)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但应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即总包应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以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这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吻合。

2、税务处理依据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总包扣除分包差额计税,即按照(总包额-分包额) ÷(1+3%) ×3%.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进行预缴增值税和在建筑企业注册所在地零申报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总承包方,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1. 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1)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2)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2. 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 建筑业营改增专业分包工程差额征收的政策依据
  •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根据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得知,建筑业营改增专业分包工程差额征收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分包是实行差额征税吗?
  • 答:(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3)建筑企业跨县(...

  • 建筑业一般计税能否差额征税
  • 答:建筑业一般计税可以采用差额征税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建筑业一般计税的纳税人可以在计税销售额中扣除进项税额,对剩余部分征收3%的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从2016...

  • 建筑分包款哪些可以差额征税
  • 答:差额征税是指对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中不含增值税的部分,按照固定比例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建筑业分包单位结算建筑分包款时,可以将其中的劳务、服务和不动产租赁等部分按照50%的比例计算进项税,并按照11%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最终实际税率为5.5%)。这意味着...

  • 营改增后建筑业总分包可以差额纳税吗?
  • 答:可以。一、差额纳税 差额纳税主要是在营业税内的一种方法。1、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业务: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的差额(余额)。2、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额。3、旅游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

  • 劳务分包的公司可以差额征税必须是总承包吗
  • 答:劳务分包是可以进行差额征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

  • 建筑行业差额征税
  • 答:法律主观: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一般纳税人采用基本税率加低税率模式;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模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税率-(材料+劳务支出)*税率销项税额...

  • 全面“营改增”后差额征税政策知多少
  • 答: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改增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征税的方法。目前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9号文规定了以下差额征税行为,今后还有可能增加,如物业管理、劳务服务等。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

  • 建筑企业差额征税政策
  • 答:一、正面回答建筑企业差额征税政策:1、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企业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都按照差额征收方式预交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分别按照2%或3%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

  •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差额征税
  • 答:营改增税制平移,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允许差额计算销售额,即从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这就是简易计税可以差额计税的渊源。 那一般计税方法下建筑服务为什么不让差额计税呢?这是因为,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对应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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