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11%税率从什么时候开始 收购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率什么情况下是13%什么时候是11%?
从2017年7月1日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扩展资料:
增值税税率16%调为13% 10%调为9%
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公告同时明确,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公告同时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包括,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等。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官网-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
参考资料:人民网-增值税税率16%调为13% 10%调为9%
从2017年7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是11%。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11%税率是从2017年7月1日开始的。从2018年5月1日起,降为10%。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扩展资料:
农业税高限税率
农业税条例规定的各地实行农业税税率的最高界限,即地方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 25%。
从体现负担政策来说,国家在规定了全国平均税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税率的同时,必须对各地制定的税率进行限制,避免各地规定的税率过高或高低悬殊,而加重农民负担或者影响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农业税名义税率
“农业税实际负担率”的对称,即农业税应征税额占常年产量的比例,也就是农业税条例规定征收农业税使用的税率。
由于农业税采取稳定负担政策,负担额以常年产量为依据来确定,且一定几年不变,增产不增税,使得农业税税率出现了名义税率和实际负担率的差别。它不能反映农民当年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
农业税实际负担率
“农业税名义税率”的对称,即实际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包括各地征收的农业税地方附加)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
实际负担率可以确切地反映出当年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几十年以来,由于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而农业税总体负担稳定不变,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已由50年代的10%以上,下降到3%。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税
农产品11%税率是从2017年7月1日开始的。从2018年5月1日起,降为10%。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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