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开给通知行还是议付行?通知行和议付行必须是一个银行马? 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河议付行为什么不可以是一个
信用证项下买方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收单行、付款行;卖方银行一般叫通知行、议付行、交单行、寄单行之类的,信用证的通知行和议付行(交单行、寄单行)可以是同一家也可以是不同的银行,这个还要看信用证条款中有没有限制在哪个行议付。托收行是在出口托收项下的叫法,出口方的银行叫托收行,进口方的银行叫代收行。希望可以帮到你
因为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和议付行,跟不同的银行地区优势有不同的关系,所以不可以是一个行。如开证行的业务范围没有覆盖到出口的国家,他会另外找一家在此国家业务较为熟悉的银行作为议付行来操作;而议付行又会在出口国家找一家与他有较好合作关系的银行作为通知行。假设我们出口。开征行一般是进口商的开户银行,如果进口商不按规定付款,开证行可以直接从他账户扣。通知行也可以是议付行,一般是出口商的开户银行或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方便通知、议付。另外还有保兑行,这是在开征行信誉不高或实力不济时寻找的第三方银行,确保受益人权利。拓展资料:开证行的定义:这是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条件的合同项目中的一个概念。信用证付款涉及的银行有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通知银行(简称通知行)、议付银行(简称议付行)、保兑银行等。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Establish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贸易合同的买方、货物进口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UCP500第3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追索。议付行的含义:这是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条件的合同项目中的一个概念。信用证付款涉及的银行有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通知银行(简称通知行)、议付银行(简称议付行)、保兑银行等。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银行会开给通知行,如果是可议付的话,通知行绝大多数情况下,又可以变成议付行帮助受益人议付。 但是,从定义上,这通知和议付行可以不是同一家。如国外银行以建行为通知行开来可议付的信用证(negociated by any banks),而受益人没有建行账户,这时受益人可通过自己帐户所在的其他银行议付。开给通知行,如果是可议付的话,通知行绝大多数情况下,又可以变成议付行帮助受益人议付。 但是,从定义上,这通知和议付行可以不是同一家。如国外银行以建行为通知行开来可议付的信用证(negociated by any banks),而受益人没有建行账户,这时受益人可通过自己帐户所在的其他银行议付。
拓展资料: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买方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是由通知行转给收益人的; 不是必须要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