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票开票税率问题 营改增后工程发票税率是多少?
材料商的开票税率决定因素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材料商的税率16%(2019.4.1以后调整为13%)
小规模纳税人材料商的增值税征收率3%
一旦这个问题确定了
开具普票与专票的税率都是一样的
甲供材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
选择简易计税法的不得抵扣
应该收到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没有在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
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征收率3%
一般的工料比是5:5
材料票超过总造价的55%税务稽查机关密切关注
资金流向、开票、合同不一致
涉嫌虚开
涉嫌虚开的按照《刑法》第205条追究法律责任
营改增后从2018年5月1日起工程发票税率是10%,《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如果建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没有建筑材料销售资质,只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将外购材料和劳务的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如下:
第一,一般而言,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建筑劳务一起按照10%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对于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配式建筑安装的建筑企业,包工包料的合同中的设备金额将占合同额的70%以上的,向发包方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将建筑劳务部分按照10%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建筑服务资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劳务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第三、如果材料销售额在一年的销售材料和销售劳务收入总额中超过50%,则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和劳务一起按照16%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
第四,如果材料销售额在一年的销售材料和销售劳务收入总额中低于50%,则建筑企业外购材料和劳务一起按照10%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税:
第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第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第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扩展资料:2019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开幕。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
深化增值税改革,今年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新税率开票。合同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签订的,按照原税率开票。合同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按照新税率开票。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
材料商的开票税率决定因素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材料商的税率16%(2019.4.1以后调整为13%)
小规模纳税人材料商的增值税征收率3%
一旦这个问题确定了
开具普票与专票的税率都是一样的
甲供材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
选择简易计税法的不得抵扣
应该收到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没有在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
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征收率3%
一般的工料比是5:5
材料票超过总造价的55%税务稽查机关密切关注
资金流向、开票、合同不一致 涉嫌虚开
涉嫌虚开的按照《刑法》第205条追究法律责任
材料销售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17%,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是3%.
销售工程材料,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的税率有两种:
1、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适用3%的(征收率)税率。
2、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16%的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税率为9%。
营增改后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则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筑、装修材料依照国家税务局必须交纳增值税,可以到当地国税局代开(税率17%)。如果提供外围装修那么按照3%的营业税率征收营业税。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