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总包,发包,分包有什么关系? 总包方与发包方与分包分是什么关系?
甲方,即建设单位,总包,及施工单位,工程的承建单位,分包是总包(甲方)把一些符合分包条件的单项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从管理层面讲:甲方管理总包,总包管理分包。
比如你自己有块地想盖房子,你找人,你想50万块钱盖房子,就找个乙方盖房子,材料工人都不管了,给乙方规定好时间、质量,谈成了就盖,乙方找了两伙人干,一伙人是钢筋工,一伙人是混凝土工(杂工)。
他们有个领头的丙方,在规定好的时间内,乙方把质量控制的很好,就得把50万给他,如果时间晚了,或某处质量没达到你的满意,你就可以从50万中扣除一些,但是乙方也可以扣钢筋工和混凝土工的钱。
所以你就是甲方,乙方就是总包,钢筋工或混凝土工是丙方,也就是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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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一般是出资方或投资方,也就是经营的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以出资方作为市场的主体或称主导市场为甲方市场。
总包是亦称“主包”。由一个施工企业(或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揽一个单位工程(或工程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或建筑和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当招标人就一个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时,一般只与能够总揽工程建筑安装任务的中标人签约。
签约后,由担任总包的企业分别与几个或者几十个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但总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而建设单位与分包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总包与分包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分包,无所谓总包。
所以,总分包是在现代化施工管理发展中,适应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形成并且愈益精细、完善的。
国内一般由直接担任土建施工任务的建筑工程公司担任总包,由担任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机械化施工工程的企业等担任分包,在国外,一般由技术、经济、管理力量雄厚的大型土木建筑企业担任总包,中、小企业相应担任分包。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甲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总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分包
发包方相当于是业主,发包方直接与总包方签订协议,委托发包方相关工程项目,是委托与被委托(承包)的关系。
分包方是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协议(一般业主方作为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总包方把从业主方承包的工程,分出一部分(按照规定只能是非主要部分)给分包方来做,这样总包方与分包方又构成新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这个关系中,一般业主方会作为第三方加签,以对总包方和分包方有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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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的民事责任
总包商与建设单位(发包人)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分包商与总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两个承包合同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
我国《建筑法》第29条原则上允许分包,但作了以下限制性的规定:
(l)分包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分包给其他单位;
(3)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即只能一次性分包,不得层层分包;
(4)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商与承包人(总承包商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是一个独立的承包合同关系。分包合同依法成立后,承包商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发包人)负责,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商负责。
分包合同订立时,总分包双方就各自的责任义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分包商的义务主要有;
(1)保证分包工程质量;
(2)确保分包工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并及时通知总包商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3)依合同规定编制分包工程的预算、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参加总包商的综合平衡;
(4)在保修期内,对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的所有质量问题,负有无偿及时修结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总包与分包是平等法人,都应是合法企业单位。总包,即总承包,分包是专业承包,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是按合同约定而成立的工程合作关系,各自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职责、义务、期限。
发包与承包是一对行为,仅仅指总承包人分发,专业承包人承接,这种方式的行为。当然,这种行为必须是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令的。
至谁管谁、谁负责什么、什么问题该找谁,合同里约定得详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