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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2018)

2024-05-09m.verywind.com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营造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和临时建设占用的场地。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前述工作的具体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临时施工占用等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的地点和范围等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城市管理、园林、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与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的建筑业诚信评价信息系统。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档案。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占用道路、临时用地范围。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卫生等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依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

  建设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该费用应当用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购置,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开支。

  建设工程需招标投标的,应当将前款规定之费用单列为不可竞争费用。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资金监控银行,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行监控。

  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控银行签订三方监控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资金监控银行设立的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三条 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全施工措施方案;

  (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专项账户的有效凭证;

  (三)建设单位依法确定的施工单位依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凭证;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名单;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
  邕宁县建委、武鸣县建委、南宁华侨投资区建委、南宁市郊区建委是各自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在市建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市区内具体实施本暂行规定。
  城管、城建、环卫、公安、园林、环保及各城区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建设单位在发包施工现场道路、场地平整、大开挖、各种基础桩及建筑物时,均应遵照建设市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包。第五条 建设工程工地应严格按防汛和环卫的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
  (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午间及深夜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
  (三)利用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
  (四)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小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第七条 施工人员应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倒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或居民生活垃圾容器、街道。
  (三)施工中不得在高处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第八条 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轮渣土和车箱内的建筑材料、垃圾、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第九条 建设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安全和管线保护方面重大事故的统计表;
  (四)工地总平面图。第十条 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应设置高度2.o米的砖砌围墙,临街围墙面应抹灰扫白并书写标语,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
  (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
  (三)施工现场及居民密集区应设置行人安全通道,并悬挂安全标语;
  (四)监街面多层及高层建筑物应设置全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封闭物要美观、牢固。
  (五)主要街道施工工地悬挂广告牌,须到规划部门申请报批。
  市政工程项目、供电、通讯地下电缆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工地内还应设置其他各项临时设施,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二)施工区域或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护房措施;
  (三)建筑材料在固定的场地整齐堆放;
  (四)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机具设备。
  临时占用区域四周,须按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设置围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和土方作业等施工活动场地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场地和临时建设工程场地。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和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以及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临时占用等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

  公安、劳动保障、国土、环境保护、规划、卫生、食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和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依法实施管理。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和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评优评先活动中,应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二章 安全施工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的范围。

  临时占用道路施工的项目,应当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并在现场悬挂公示牌,公示项目的基本信息、开(竣)工日期、占用时间、基本工序和在建工序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统一协调管理,明确施工现场内各施工单位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建立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管理。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及责任人。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员。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会同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企业和设计单位制定工艺技术控制措施和预制构件成品全过程的保护措施。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和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总额及支付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工程施工完成后费用尚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和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等现代信息技术。

  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安装和使用远程视频监控、车辆识别、项目人员信息采集和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等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信息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和使用。信息系统建设的费用,可以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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