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事项有哪些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纳税筹划
1.选择税收筹划空间大的税种为切入点
实际操作中,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收筹划的重点,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收筹划的重点,税负弹性大,税收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来说,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的弹性也大。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主要包括税基、扣除项目、税率和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
2.以税收优惠政策为切入点
选择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3.以纳税人构成为切入点
一般情况下,企业宁愿选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宁愿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营业税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总体税负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轻。当然,这不是绝对的,
在实践中要做全面综合的考虑,进行利弊分析。
4.以影响应纳税额的几个基本因素为切入点
影响应纳税额因素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进行税收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5.以不同的财务管理过程为切入点
企业的财务管理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金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管理,每个管理过程都可以有税收筹划的工作可做。
(1)比如,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资本筹资就有节税优势。
(2)又如,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进一步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显著。
(3)投资管理阶段,选择投资地点时,选择在沿海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鼓励的西部,会享受到税收优惠;选择投资方式时,如果企业欲投资一条生产线,是全新购建还是收购一家几年账面亏损的企业?除考虑不同投资方式实际效益的区别外,还应注意到收购亏损企业可带来的所得税的降低;选择投资项目时,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和国家限制的投资项目,两者之间在税收支出上有很大的差异,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联营企业与合伙企业、分公司与子公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所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
(4)经营管理阶段,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影响纳税,不同的折旧方法,虽然应计提的折旧总额相等,但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却相差很大,从而影响各期的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采购对象是不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很大的影响。
(一)选择恰当的供应商。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综合税负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取得、取得多少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就要求从采购环节开始进行纳税筹划,慎重选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若承接的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建筑企业应尽量选择可以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最大限额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
(二)细化合同签订条款。合同条款的签订决定了建筑企业的业务流程、资金结算、发票取得和税负情况、税款缴纳期间。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细化合同签订条款,严格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的纳税人资格、发票开具时间、发票类型、货款支付时间等。
(三)适当进行业务拆分。当前,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一般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中标,由集团公司与甲方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中,可能包括勘察、设计、安装、施工、装饰等多个部分。
(四)对税负临界点进行测算。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工程服务时,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要材料的,即所谓的“甲供材”,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材料占工程项目的金额比例越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建筑企业越有利。反之,可抵扣的税额较少,则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综合税负较低。
扩展资料营改增前,建筑行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同样的收入金额下,只要尽量降低成本就能带来更好的收益。营改增后,建筑行业按照规模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税负的上升体现在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企业中。
此时,如果采购人员仍按照过去的思维尽量降低成本,选择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采购砂石、泥料等基本建材,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3%税率增值税专票,就会导致本来有17%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材料成本无法抵扣,或以3%的低税率抵扣。
而建筑业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从而造成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增加,进而提高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应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带来企业综合税负的上升。
营改增后,供应商的纳税人类别、开具的发票类型对企业的综合税负有极为重要的影响,若采购人员只关注材料价格,缺乏税务思维,企业则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上)
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纳税人应当尽量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核算,以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规避从高适用税率,进而减轻企业负担。
方案一: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应纳增值税=600÷(1+17%)×17%-30=57.18(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销售额。
应纳增值税=400÷(1+17%)×17%+200÷(1+6%)×6%-30=39.4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7.74万元(57.18-39.44),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分别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核算成本,但若分开核算后的节税额比较大,则核算成本的增加是非常值得的。
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例2:山东省汇信咨询服务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50万元(不含税),试点以后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而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8万元。
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若经测算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有利,则应当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方案一: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450×3%=13.5(万元)。
方案二: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450×6%-18=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4.5万元(13.5-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通过主动创造条件来满足税法规定,是纳税筹划常用的思路。
但应当注意的是,企业一旦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例3:陕西省的甲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将其2013年2月购进的3台设备对外租赁给乙公司,租期为1年,共收取租赁费100万元(含税),租赁结束时甲公司收回该设备继续用于出租。
甲公司2013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可抵扣进项税额共为1万元。
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将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的有形动产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时,由于该有形动产在试点前购进,当时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样在其试点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因此一般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17%)×17%-1=13.5(万元)。
方案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3%)×3%=2.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0.6万元(13.5-2.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36个月内就不得变更了。
因此,企业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四、“营改增”后接受运输劳务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例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欲接受一家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现有以下四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000元(含税);二是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000元;三是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000元;四是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000元。
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由于交通运输业在全国推行“营改增”后,以前的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方式已无必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取消了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两项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①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②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
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上述政策被取消后,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由于2013年8月1日之后交通运输业中只有铁路运输未实行“营改增”),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接受运输劳务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接受运输服务的价格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方面因素。
对于存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会使增值税税负减轻),又会相应地减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样我们可通过比较不同方案下的现金净流量或现金流出量的大小,最终选择现金净流量最大或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方案一: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000元(含税)。
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1000-31000÷(1+11%)×11%×(1+7%+3%)=27620.721(元)。
方案二: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000元。
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000-30000÷(1+3%)×3%×(1+7%+3%)=29038.835(元)。
方案三: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000元。
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29000(元)。
方案四: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000元。
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000-30000×7%×(1+7%+3%)=27690(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比方案二现金流出量少1418.114万元(29038.835-27620.721),方案一比方案三现金流出量少1379.279万元(29000-27620.721),方案一比方案四现金流出量少69.279万元(27690-27620.721),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一。
筹划点评:选择接受运输服务的方式时,不能仅考虑价格和税负因素,还应考虑对方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质量、信用、耗用时间等多种因素。
五、“营改增”后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例5:个体工商户李某为“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0月取得咨询服务收入20601元(含税),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
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筹划思路:在涉及起征点的情况下,若销售收入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应减少收入使其在起征点以下,以便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一: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仍保持为20601元水平。
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20601÷(1+3%)=20000.97(元),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20000元,则李某应纳增值税=20000.97×3%=600.03(元),税后收入=20601-600.03=20000.97(元)。
方案二: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降至20599元。
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20599÷(1+3%)=19999.03(元),未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20000元。
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20599(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600.03元(600.03-0)、多获取收入598.03元(20599-20000.97),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起征点的纳税筹划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因此,其在实务中的应用空间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