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烟查到会被吊销烟草证吗?
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从异地购进烟草制品(指卷烟、雪茄烟等)之后,在其店内进行出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 23条第2款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56条,第14条第1款等规定,由烟草专卖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如果,持证人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44条规定,由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依法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三年内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的决定。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因此,外烟查到会被吊销烟草证。
这里说的外烟,应该是零售商销售了外地打码的香烟,这和假烟、走私烟不同,数量也不会很多,可能是不够卖,乱渠道进的香烟,查到都是停供香烟6周-12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