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给纳税人带来哪些改变 营改增对原增值税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减税惠企力度前所未有
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不仅能实现企业减负,也能支持企业“调转促”,为创业者创造公平环境。
营改增释放的红利,给制造业转型升级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对于一个建筑企业来说,一个总造价2000万元的建筑项目,按营业税3%计税,承担税负60万元;实行增值税后,如果成本1600万元,那么2000万元减去1600万元后的差额400万元,按11%的税率,税负为44万元。
建筑业营改增新政充分考虑了当前建筑行业现状。近期看个别建筑企业实际税负可能会不降反增,但长期看有利于规范建筑业市场,倒逼上游企业规范资质。比如,钢筋、水泥等建筑成本得到进项抵扣,要求建筑业企业对发票规范管理。
企业要主动出击适应营改增,这一点与已往出台的针对特定对象的减税举措有很大不同。企业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科学管理规范经营,才能最大程度地享受改革红利。
二手房交易税只降不涨
营改增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虽然在试点初期,少数企业因发展时期、成本结构、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但整体而言,整个营改增的政策是为了降低纳税负担,做到企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将打通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企业因为可以进项抵扣购买各种服务、物质,从而减轻税负开支。以生活服务业为例,目前的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营改增之后,餐饮业、酒店业、娱乐业等在内的生活性服务业会依据此前出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而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采用6%的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从5%的营业税到3%的简易征收率,这部分肯定是减税的。对适用6%税率的一般纳税人而言,总体上也是减税的。对以前营业税税率为5%~20%的娱乐业而言,营改增后,税率明显降低。
餐馆、酒店等购进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水、电、燃气、消耗性日用品、装修等等均可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所以,增值税实际税负与原营业税相比应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
当前,买卖房产是不少市民关注的话题。营改增后和原来营业税相比有何区别?省地税局劳务财务行为税处副处长章荣环说,个人转让或出租住房的政策基本平移自原先的营业税政策,但由于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税负反而较营业税会有些微的下降。具体来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老百姓日常生活受益多
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即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比如,一个商家生产了价值200元的产品,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此产品的购买者若再次销售时,成交价为250元,那么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
营改增接地气,和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合肥市国税局总经济师靳东认为,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基础,会形成税收链条。“从理论上来说会层层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普通市民作为相关行业的最终消费者,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营改增的影响。 ”
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6%,和之前营业税下的5%相比,看似上升,实则不然,因为纳税人有一些进项税可以抵扣。以餐饮业为例,购买厨具设备、桌椅板凳可按17%税率抵扣;对餐馆装修可按11%税率抵扣。由于餐饮、美容、酒店等年销售额未超500万元的小微企业占比较大,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将按3%的征收率简易征税,低于原先营业税税负。
此外,这一轮营改增同时对金融企业明确了一些优惠政策,包括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7项利息收入,以及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都“免征”增值税。靳东表示,这些“零税负”的优惠政策,实际上是以往金融业营业税制规则的延续。
进项税额方面
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可以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货物劳务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抵扣的范围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处理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项目发生用途变更,用于可以抵扣项目时的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方面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混合销售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税前扣除项目减少
(一)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简单的影响。
(二)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
“营改增”还会带来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比如交通运输业,原来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购进的运输汽车、汽油等生产工具和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于2012年6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 23.4(20+20×17%)
贷:银行存款 23.4
“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3.4÷5÷12=0.39(万元)。
2012年9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营改增”,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于当年10月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银行存款 23.4
“营改增”之后,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就是不含税金额20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0÷5÷12=0.33(万元)。
也就是说,同样价格的卡车,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营改增”之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计税基础,从而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折旧金额。
收入确认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企业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比“营改增”之前收入减少。
例如:“营改增”之前,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营业税税率3%,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00×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
“营改增”之前,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万元。
“营改增”之后,该交通运输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取得收入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10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1(100÷1.11×11%)
“营改增”之后,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比“营改增”之前有所减少,同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减少。
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之后,行业整体税负下降,但个别企业税负有所增加,有些试点地区采取了政府补助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企业在取得该财政补贴时,应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标准来处理。若符合标准,则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反之,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交通运输企业全年取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税),当年6月购买3辆运输卡车金额300万元(按5年折旧),全年汽油花费200万元,相关费用30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10万元)。
1.“营改增”之前:
该企业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
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10%=3(万元);
该企业卡车折旧:300÷5÷2=30(万元);
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200-30-300-30-3=437(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5%=5<10×60%=6,纳税调增10-5=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37+5=442(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2×25%=110.5(万元);
该企业税后利润:437-110.5=326.5(万元)。
2.“营改增”之后:
该企业缴纳增值税:1000÷1.11×11%-(200+300)÷1.17×17%=26.44(万元);
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6.44×10%=2.64(万元);
该企业卡车折旧:300÷1.17÷5÷2=25.64(万元);
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1.11-200÷1.17-25.64-300-2.64=401.68(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1.11×0.5%=4.5<10×60%=6,纳税调增10-4.5=5.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01.68+5.5=407.18(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7.18×25%=101.8(万元);
该企业税后利润:401.68-101.8=299.89(万元)。
可见,“营改增”之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变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税后利润也相应减少。这是由会计核算的改变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可以使一些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税的幅度将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营改增”必然会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但改革的结果将使企业整体税负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