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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违禁物品出入境的处罚是什?急!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2024-06-01m.verywind.com
携带违禁品出入境最高处罚~

毒,死刑。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如下:
1、香烟/雪茄/烟草 入境 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 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 出境  四匣烟草物品;
2、含酒精饮料入境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二瓶酒精饮料(0.75公斤);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瓶酒精饮料(0.75公斤);
3、中药及成药出境每人最多可携带三百元的药物到外国; 每人最多可携带一百五十元的药物到香港和澳门; 严禁携带超过限量的药物入境;
4、礼物 入境 适量香水(自用);
5、黄金、银器及装饰品;入境不可超过五十克;出境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所有黄金,银器及装饰品一律不准出口;
6、文物出境 凡出口的文物均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许可才能出境;
7、电子设备进入以下设备中的任何一种:相机,便携式录像机,便携式电影摄像机,便携式摄像机,笔记本电脑;
8、禁止物品进入任何易燃材料的枪支,武器和爆炸物; 伪钞/股票;
任何影响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方面的印刷品,电影,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和其他物品; 任何有毒物质;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其他药物;
任何可能具有传染性的动物,植物或物品; 任何违禁入境; 任何印刷品,电影,照片,录像带,录像带和其他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物品; 任何文物; 濒临灭绝的动物,植物(包括标本,种子)。

拓展资料
中国海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中国海关职能有4项:监管、征税、查私和编制海关统计。制度
中国海关实行关衔制度。关衔设五等十三级。分别为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等: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五等:关务员(一级、二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

带违禁物品出入境的处罚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五十一条,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请参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1987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 1993年2月 17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处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五条 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第六条 对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走私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为走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比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

  第八条 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走私情节轻微的;

  (二)当事人主动交待、检举立功的;

  (三)走私行为在三年以后发现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走私行为是连续状态的,从最后一次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第九条 违反海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没有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或者责令退运;经发证机关核准补发许可证件的,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但有关货物、物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海关监管货物或者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的;

  (三)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将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移作他用的;

  (五)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

  (六)不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七)不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八)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擅自转让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自用物料、物品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二)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六)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不按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核销手续,或者中止、延长、转让有关合同不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七)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同意或者不接受海关监管的;

  (八)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加施于运输工具、仓库场所或者货物的封志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机关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二)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三)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以及抛掷或者起卸货物、物品,不向附近海关报告而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补税或者将有关物品退运,可以并处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一)个人携带、邮寄超过海关规定数量但数额较小仍属自用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二)个人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向海关申报不实;或者不接受海关查验的;

  (三)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出境的物品,未按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四)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

  (二)擅自开启、损毁海关加施于物品的封志的;

  (三)违反海关法规,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

  第十七条 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按规定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节轻微,或者当事人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在三年以后发现的,免予处罚。

  第四章 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由海关关长决定。

  第二十条 海关扣留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应当发给扣留凭单。

  扣留凭单的格式,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海关可以向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等值的保证金或者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生效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对于鲜活、易腐或者易失效的货物、物品,可以先行变卖,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第二十三条 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后,有关款项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违反海关法规,除处罚该单位外,海关还可以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违反《海关法》,海关可以视情节暂时停止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时取消其报关资格,或者吊销有关当事人的报关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于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海关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处罚通知书。

  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有关海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发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自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向海关申请复议。

  海关处罚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的格式,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海关送达处罚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也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或者起诉的,处罚即为生效。

  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处罚决定指定的期限内缴清。

  第二十九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应当在离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交付相当于上述款项的保证金、抵押物,或者提供海关认可的其他保证。

  当事人如期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后,海关应当及时发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抵押物,其他保证立即终止。

  第三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抵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处以罚款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关税、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放纵走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品”,包括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在内。

  “等值”,均以当时当地国营市场零售价格为准;上述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估定。

  “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四条 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

  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品名由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由海关总署公布。

  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品名,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

请参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1987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 1993年2月 17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处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五条 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第六条 对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走私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为走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比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

第八条 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走私情节轻微的;

(二)当事人主动交待、检举立功的;

(三)走私行为在三年以后发现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走私行为是连续状态的,从最后一次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第九条 违反海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没有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或者责令退运;经发证机关核准补发许可证件的,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但有关货物、物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海关监管货物或者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的;

(三)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将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移作他用的;

(五)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

(六)不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七)不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八)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擅自转让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自用物料、物品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二)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六)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不按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核销手续,或者中止、延长、转让有关合同不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七)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同意或者不接受海关监管的;

(八)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加施于运输工具、仓库场所或者货物的封志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机关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二)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三)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以及抛掷或者起卸货物、物品,不向附近海关报告而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补税或者将有关物品退运,可以并处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一)个人携带、邮寄超过海关规定数量但数额较小仍属自用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二)个人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向海关申报不实;或者不接受海关查验的;

(三)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出境的物品,未按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四)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

(二)擅自开启、损毁海关加施于物品的封志的;

(三)违反海关法规,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

第十七条 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按规定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节轻微,或者当事人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在三年以后发现的,免予处罚。

第四章 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由海关关长决定。

第二十条 海关扣留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应当发给扣留凭单。

扣留凭单的格式,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海关可以向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等值的保证金或者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生效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对于鲜活、易腐或者易失效的货物、物品,可以先行变卖,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罚款

拘留

扣押违禁物品

罚款

拘留

扣押违禁物品

  • 出入境物品携带规定
  • 答:出入境物品携带规定旨在确保国际旅行的安全和秩序,并防止非法物品的进出境。规定包括禁止携带的物品、限制携带的物品、申报要求和进口税关税等。旅客应了解并遵守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没收物品、罚款甚至法律责任的风险。作为律师编辑,我可以提供特定国家的出入境物品携带规定及法律意见和建议。请提供更多细节,...

  • 违反出入境管理的处罚措施
  • 答: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 买本子被海关扣了有什么影响吗
  • 答:4. 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如果携带或邮寄的物品属于违禁品或未经授权的进口物品,且情节严重,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等。因此,为了避免以上不良影响,建议在购买海外物品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同时,在携带或邮寄物品时,应当遵守海关规定,避免携带或邮寄违禁品或...

  • ...了14万港币现金,海关暂扣了10万,我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 答:1、如果在出境过程中没有走私瞒报行为就不会受到处罚,只是因为携带的金额超过的规定的金额。2、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2)出境人员携带...

  • 携带违禁品的处罚规定
  • 答:法律分析:携带违禁物品登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乘坐飞机是公民出行的方式之一,而乘客飞机之前要进行安检的,乘客不得携带违禁的物品登机,携带违禁物品的要受处罚,所以一定要注意检查携带物品是否违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 什么东西不能进入韩国?带猪肉去韩国被罚6万是怎么回事?
  • 答:最近,你应该看到了韩国禁止猪肉入境的新闻。这是怎么回事?今天,边肖将和你谈谈在韩国被禁止的相关物品。大家入境要注意。这些东西不能带。禁止携带的物品(不可通关)违反国家宪法、扰乱公共秩序、败坏公共道德的书籍、照片、录像带、胶卷、LD、CD、CD-ROM等物品。泄露政府机密和间谍文章伪造、变造或者...

  • 疫情期间入境中国携带物品有什么规定什么不能带
  • 答:出入境人员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等携带物,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 根据《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四条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一)入境动植...

  • 什么东西不能带上飞机,什么东西不能过海关
  • 答:广告品等,也需向海关如实申报。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者,将会面临处罚。新鲜水果、茄科蔬菜、活动物(犬、猫除外)、动物产品、动植物病原体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包括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应检物,均属禁止进境物品,切勿携带。

  • 能随身带金条出国吗?
  • 答:海关的定义和职权海关是主权国家设在对外口岸上对进出该国的商品、货物、运输具等执行监督管理并征收关税的机构、各种人员携带物品出入境,都应向海关自行申报并接受检查,任何稳瞒申报、违禁或逃避海关检查的行为,都将遭到没收充公的处罚或法律刑事责任的追究,为方便简化海关出入境手续,我国已 开辟了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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