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和定金的区别 诚意金和定金的区别
1、定金
通常情况下,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定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缴纳的,在应该给付的数额内预先向对方交付一定金钱的担保形式。一般购房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购房定金的数额应由房屋交易双方当事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诚意金
通常情况下,诚意金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诚意金其实是一种日常叫法,其实就是双方达成购买意向。诚意金可作为房款,如果达不成购买意向的话,将无条件的退还,这个诚意金额度是由当事人之间约定好的,没有所谓的法律约定。买房者预先支付的诚意金一般还叫做认筹金,它是开发商为了吸引有购房意向的买房者,预先向售楼方缴纳的款项,其实这是开发商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快速回笼资金的一个手段。
由此看来,定金和诚意金是不一样的。而且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定金是在签合同时或签合同前支付的一定额度的金钱,作为一种有效的担保方式,相当于保证金,是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付定金一方不履约,定金不能返还,如果收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则双倍返还。而诚意金不具备法律属性,说白了是没有一纸合同的。
诚意金通常用于购房领域,是购房者为了表现自己的诚意而支付一定的费用。缴纳诚意金以后,购房者通常会获得购买房屋的的一定优惠政策,定金就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诚意金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法律上没有诚意金有关的规定,而定金是合同法进行过明确规定的内容。很多购房者在看房选房的时候会被卖家要求缴纳一些定金或者诚意金,以表示买房的意向。但是很多购房者搞不清楚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有什么区别,就容易引发各种房产纠纷,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定金、订金、诚意金和意向金吧。很多购房者在买房选好房屋之后都会被售房方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所谓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入房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拓展资料:定金是不能退还的,如果购房者想要避免定金陷阱的话,那么最好在签约的时候避免使用“定金”这个词语,可以用“订金”、“诚意金”等代替,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因为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属于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诚意金通常用于购房领域,是购房者为了表现自己的诚意而支付一定的费用。缴纳诚意金以后,购房者通常会获得购买房屋的的一定优惠政策,定金就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诚意金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法律上没有诚意金有关的规定,而定金是合同法进行过明确规定的内容。很多购房者在看房选房的时候会被卖家要求缴纳一些定金或者诚意金,以表示买房的意向。但是很多购房者搞不清楚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有什么区别,就容易引发各种房产纠纷,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定金、订金、诚意金和意向金吧。很多购房者在买房选好房屋之后都会被售房方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所谓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入房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不能退还的,如果购房者想要避免定金陷阱的话,那么最好在签约的时候避免使用“定金”这个词语,可以用“订金”、“诚意金”等代替,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因为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属于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