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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生在家自杀,学校可以采取那些行动? 学生在家自杀后学校该怎么办

2024-05-20m.verywind.com
如果学生在家自杀学校可以采取哪些行动?~

未成年学生校外自杀,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只有在自杀原因是因为老师批评、处罚等学校的因素,学校才可能承担极少一部分责任。
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学校才能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自杀行为,主要应该去追寻原因。是压力太大,还是本身有抑郁症。
一般来说,没有发生在学校,学校是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

危机干预义务
该义务是指高校应履行对存有自杀倾向或正在执行自杀行为的学生进行危机干预的义务。对于大学生自杀缘由和执行情况的差异,高校应有针对性的根据危机干预方案采取措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缓解乃至消除学生的自杀意愿。例如,高校对存在学业困难的学生制定详尽的学业辅导计划并予以落实,帮扶毕业生就业、创业,解决就业困难等。对于危机干预的义务,应包括在发现学生有自杀倾向后与学生家庭构成联系,家校联动共同帮扶学生,干预自杀危机。
注意义务
该义务是指对于已排查出的存在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学生需要履行合理的注意现状,关注学生自杀风险的变化。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探索抑郁症防治特色服务工作方案》,高等院校将抑郁症筛查纳入学生健康体检内容,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抑郁症筛查。因此对于具有特殊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学生,有必要对其心理状态和日常进行注意,关注他们是否生成自杀倾向以及可能的自杀倾向的程度的大小,尽可能在学生自杀悲剧发生之前可以通过特殊的注意及时发现学生的自杀风险,采取恰当的措施予以避免。对此,高校对于存在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在已知或应知的前提下未予以必要的注意时,就存在义务履行不足而导致的职责过错。

自杀行为制止义务
该义务是指学生本人执行伤害自己或者可能会造成自己身处险境的危险行为时高校应予以及时和全面地制止。在笔者收集的数据中存有很多学生在自杀前存在若干次自残或自杀未遂的危险行为,高校应明确了解学生存在的这些行为,尽可能采取相关措施当场制止,并对未来可能再发的情况予以考虑,构建针对自杀学生的进一步自杀行为制止机制。如果高校未完整执行该义务,存在一定的侵权行为,需承担责任。



最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侵权纠纷判决文书再度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13岁学生放假期间在家自杀身亡,家属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学校承担50%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孩子父母142656元。

此判决书一出,引发不少网友吐槽,有人认为学校已经成了“专职背锅侠”,有人则认为,于情于理赔偿一些比较合适。你觉得呢?

我们可以先大致了解下案情:

  • 2017年9月,学生(女)开始在徐州市西苑中学就读。

  • 2018年1月初,转入矿大实验学校借读,交纳学费14400元。

  • 2018年4月2日16时左右,学校老师发现其存在作业没及时完成、抄作业的情况,通知其家长接回家,其家长在与班主任交流后同意带学生提前(估计提前15分钟)离校,以便回家完成作业。

  • 2018年4月3日早上7:26,学生家长发消息告知老师,学生已经补完作业,感谢老师对孩子的认真负责,并表示孩子有点懒惰,望老师严格要求。

  • 2018年4月4日,徐州市矿大实验学校组织扫墓和春游活动,学生正常参加活动。

  • 2018年4月4日晚上,学生家长将孩子关在门外思过一小时。

  • 2018年4月5日、6日、7日,清明节放假,学生放假在家。家长称为对孩子严格管理,4月5日全家禁食一天。

  • 2018年4月7日晚上,家长担心孩子半夜两三点起来看小说,把家里电闸拉了。

  • 2018年4月8日凌晨,学生从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的家中跳楼自杀。

  • 2018年5月30日,徐州市矿大实验学校基于人道主义退还学费14400元。

从时间线可以看出,学校是2018年4月2日要求学生提前离校,学生是4月8日凌晨跳楼自杀,期间间隔5日多。

该案历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学生生前出现课堂学习状态不佳和作业不能及时完成的情况,受到老师和父母的批评,心理压力较大。在清明节放假期间,父母对学生采取采取打骂、罚站、禁食、断电的不当管教方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差、没有正确的生命观,才引发事故,学生家长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能正常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比如2018年4月2日下午让学生提前离校,违反学校对课程安排、放学时间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未能全面考虑到未成年人自尊心强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过失,可观赏了加重了学生的心理压力,系造成事故因素之一,故酌定学校承担15%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自然有其自身的考量,如果学校对生效判决不服,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撇开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不谈,判决的说理部分似乎有些欠缺,基于说理欠缺,更容易让社会公众产生误解,毕竟裁判文书公开后,社会公众能看到的只能是判决书上载明的部分内容,难见全貌。

本人试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如下几个疑问:

一、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2010年12月13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第七条,并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这一新法及特别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仅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才适用本办法。

显然,本案中的事故发生于学生家中,并不在学校。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反推之,是不是意味着,不在学校期间的学生损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本案中,学生属于自杀,事发地点也不在学校,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四、如果法院认为应当追究学校的责任,是不是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会更有说服力呢?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五、如果有可能,法院是不是可以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要求学校与学生家长谈判和解呢,从而避免裁判文书上网,一旦判决文书生效,即代表法院认为法律支持学校赔偿。在其他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虽说并不必然需要参照该案进行处理,但如果其他法院认为该案不应该怎么判决,又应该如何解释本案中的这个生效判决呢。

同样的事情,不同的判决,势必会有损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对法律丧失信仰、信任的不利局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对学校在此次事件中承担法律责任,您又是如何看的呢?



可以跟学生的父母交流,把学生的近况告知,和父母一起分析自杀的原因找出解决方法,也可以去慰问学生沟通交流,询问原由打开她的心结等等。

未成年学生校外自杀,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只有在自杀原因是因为老师批评、处罚等学校的因素,学校才可能承担极少一部分责任。
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学校才能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学生在家自杀,作为学生首先应该去学生家里进行祭奠,表达哀思,同时也应该配合家长去了解孩子的内心,找出孩子做出过激举动的原因

  • 在校大学生坠楼身亡该如何处理?
  • 答:2.情感纠葛。3.就业压力大。4.学习压力大。5.家庭经济紧张。在校大学生自杀现象的解决对策:1.高校应加强生命教育力度,珍视生命。2.高校辅导员要主动深入到学生生活中。3.学生干部、寝室同学应该注意识别高危群体,并快速有效的干预,采取一些有效措施进行全方位的干预,防止悲剧的发生。

  • 高校对待自杀的学生的态度
  • 答:学校先会要求学生进行心理咨询,严重的需要入院治疗。这已经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学生情况稳定之后,学校会利用很多手段和理由来说服学生退学,至少是休学。个人想法,对于一个不得已走到自杀这一步的学生而言,人生必然已经有不能承受之痛。学校和老师,应该多一些宽容、理解和关心,而不是唯恐避之不及...

  • 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 答:一、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什么责任1、学生自杀学校承担的责任具体如下:(1)如果学生是成年人,因个人原因自杀,根据学院是否履行了自己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之处的是无法律责任;(2)如果学院没有发现或发现了没有采取措施,那么学校是要负侵权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 对于自杀倾向学生大学怎么处理
  • 答:整合到自己的价值观体系当中.如果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树立正确的思想,那么不少大学生的心理就容易失去平衡,价值观就可能出现混乱,心理障碍也会增多,自杀率上升的趋势就难以避免.因此,我们要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丰富大学生课余的文化娱乐生活 ...

  • 各大高校在校学生自杀的事件都是怎么处理的
  • 答:讹诈对其提供帮助的人是一个道理。当然,面对自杀事件的责任分担,存在一个社会选择的问题。把部分责任放学校一方,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如此,可以促进学校加强自杀公共预防,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与避免自杀事件发生。这是校方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分配理念,是对生命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 ...让家长把学生带回家,学生在家自杀,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 答:一个晚上七点钟回到家的孩子,按道理首先应该得到的是家庭的安慰,毕竟正常情况下,这个时候父母已经在家了,而不是要求别人给予安慰。另一方面学校完全有权是否允许学生请假的权利,而且送正常学生回家当然不能成为请假的理由,如果这都可以请假的话,那么以后是不是只要有学生回家,就必须有同学请假护送呢?

  • 如果,我在学校自杀了,学校怎么办
  • 答:你是自杀,学校其实没有太大责任,顶多给一点钱息事宁人了。风波过不了多久就平息了,学校又恢复以前的秩序。但是你的去世带给你父母的伤痛却是一辈子的。

  • 学生在家死亡学校有责任吗
  • 答:法律分析:一般而言无过错,但要查清自杀的原因,综合分析判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

  • 自杀倾向学校敢收吗
  • 答:家长回来学校闹,各种要求赔偿 另外其他写生的家长知道了某位同学思想比较消极,也会跟老师沟通,跟学校理论,要求学校让这样消极的孩子离自己的孩子远一点,也许慢慢的就变成了校园暴力,所以如果你有自杀倾向,来学校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建议休学,在家好好去医院进行干预治疗,会好的 ...

  • 学生自杀了,学校有责任吗?
  • 答: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学生自杀的,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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