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维护治安问题呢 维护治安的和警察的区别
该是执金吾吧,丁原当过这个职务。
秦汉时率禁兵保卫京城和宫城的官员。本名中尉。其所属兵卒也称为北军。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改名为执金吾。王莽时改名奋武,东汉时复称执金吾。西汉时执金吾担负京城内的巡察、禁暴、督奸等任务,和守卫于宫禁之内的卫尉相为表里。执金吾秩为中二千石,有两丞及候、司马、千人。属官有中垒、寺互、武库、都船四令、丞。又式道、左右中候及京辅都尉,也与执金吾有相属关系。武库为制造和贮存兵器的机构。中垒、寺互、都船之下皆有监狱。景帝时,中尉郅都曾拘捕有罪的临江王。主管武器及典司刑狱,也是执金吾的一项职责。东汉时执金吾属官只保留一武库,其余悉被减省,其职务主要是典司禁军和保卫京城、宫城的安全。执金吾每月要绕宫巡察三次,以预防和制止宫外水火之灾和其它非常事故。汉光武帝刘秀每到郡国巡视,便派执金吾留守京城;明帝东巡,还命执金吾守卫南宫。另外,有时皇帝出行,执金吾率领缇骑、步卒组成仪仗和警卫。章帝出巡,曾命执金吾随行宿卫。汉代执金吾有时也被委派为将帅而领兵远征。西汉昭帝时,执金吾马适建曾率军讨破羌人;东汉和帝时,执金吾耿秉还任主帅窦宪的副职而伐北匈奴。《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汉官》:“执金吾缇绮二百人,持戟五百二十人,舆服导从,光满道路,群僚之中,期搂壮矣。”光武帝微时,有“仕宦当作执金吾”之语,原因即在羡其威仪。执金吾一词命名之意有三说。其一,应劭谓:“吾者,御也。掌金钳,以御非常。”其二,颜师古谓:“金吾,鸟名也,主辟不祥,天子出行,职主先导,以御非常,故执此鸟之象,因以名官。“上二说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其三,《古今注》则谓金吾系两端涂金的铜棒,此官出行执之,作为权仗。御史大夫、司隶大夫亦可执此棒。御史、校尉、守、令、都尉所执,则以木为“吾”。
金吾,又同金乌,是吉祥的象征,又辟不祥,“执金吾”是因为带有吉祥的意思,才由“中尉”改为“执金吾”。执金吾的职位与九卿同等地位,属于高官。
维护治安是治安员的职业,不属于国家正式编制,警察则不然,除去治安之外,给有别的职责。
望采纳。
“治安”是指公共安全、社会安全。“治安秩序”是指由警察法规所确认的,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民权益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重要的治安行政职责,是国家机器民主职能的体现。危害社会治安问题,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必须依靠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行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秩序中的一个特殊范畴,是国家统治与管理的全国整体一致的秩序。从本质上讲是由警察法律法规所维护的,又必须通过警察的权力,其中包括武装的、刑事司法的、行政的手段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
治安稳定的外部表现形式为稳定、安宁、有规则、协调的状态。社会治安问题就是打破社会治安秩序的现象,表现为治安不稳定,由违法犯罪,造成国家和社会大量的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正常的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且那些来自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群众生活的多种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其危害性也通过社会治安秩序问题表现出来。因此,需要人民警察按国家意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职责的具体内容
(一)依法实施治安行政管理
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依据宪法原则设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代表国家执行有关法律,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各种组织活动,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的12项具体规定,行管理职责包括: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户政、国籍、入出境、边防、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特种行业、道路交通、消防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安全警卫等管理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定的内容极其广泛,涉及各行各业和全体公民。公安机关通过治安行政管理,为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提供安全保障,同时各行各业和全体社会成员要对治安行政管理给予支持与合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具体职责。
(二)严厉打击危害治安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
打击一切危害治安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通过严厉惩处违反警察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一)维护公共场所管理的职责
公共场所指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到达、停留或者往来涉足,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警察机关把人员特别集中、流动频繁、情况复杂,容易发生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场所,称为公共复杂场所。由警察机关具体实行治安行政管理的公共场所主要有:公共娱乐场所;公共交通中转场所;参观游览场所;商品交易场所等。
警察机关管理公共场所的基本职责要求是:依法查处公共场所内各种违法犯罪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督促指导公共场所搞好治安防范,保障场所内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保障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具体要求是:严格依法审批发证或对其变更、注销进行备案登记;指导场所及其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协助、督促场所维护自身秩序,预防影响秩序的行为和事件的发生,监督、检查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和运输的安全,查禁场所内的违禁物品;对场所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进行依法审查;对在场所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和灾害事故进行现场处置;协助有关部门查缉罪犯、堵截逃犯,侦破一般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条件和范围
公共娱乐场所的条件和范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纳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娱乐场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场所。娱乐业的经营主体,是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注册的单位或者公民。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范围包括:演出、放映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歌舞娱乐场所,如舞厅、卡拉OK厅等,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如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专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如保龄球馆、汗冰场、桑拿浴室等。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1、严格开业审批制度,取缔非法开业场所,经营娱乐业必须具备三证,即治安合格证、文化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2、加强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经常对辖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
需要大众和执法机关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