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增前,建筑行业要交哪些税,每个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是:按照为10%和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项目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税依3%的征收率计税外,其余项目必须采取一般计税办法,按照10%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扩展资料: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它具有流动性大,建筑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多变,施工周期较长等特点。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指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行为。
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一)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
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窑炉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几项具体规定
根据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现行税法中对下列具体项目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具体规定,是指根据基本规定,对一些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的事物进行的具体认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业营业税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率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
(2)年销售额高于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实行11%的税率。
但是,这次改革考虑到了建筑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对建筑行业营改增作了一些特殊安排,以下三类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税。
一般纳税人有建筑工程老项目
5月1日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5月1日后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当然,如果纳税人测算后认为一般计税方式更合算,也可以选择适用11%的税率计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不同
2、计税依据不同
“营改增”的优势
1、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
2、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
3、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4、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是全国统一政策,经历了好几个历史阶段,以下是简单介绍,供你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如下:
1、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2、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税起征点设置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3、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
4、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5、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6、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7、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8、2018年8月31日下午,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