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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制度的发展历程,最好专业点的,详细点的 税收制度发展历程

2024-06-02m.verywind.com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1.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2.秦汉赋税:编户制度。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3.北魏的租调徭役制。孝文帝改革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4.隋唐租庸调制。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5.唐中后期两税法。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7.明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即商品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
8.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①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②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③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的五大趋势: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2.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3.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4.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5.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总体特点是:征收的标准由人丁向田亩、资产过渡;征收的方式由实物地租转向货币地租;征收的名目由多种成分转向单一货币;征收时间由不定时发展为定时;农民服役由必须服役发展为可以代役。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的情况是: (1)春秋:“初税亩”,这是中国田赋制度的开始。 (2)秦朝:农民要把收获物的2/3交给政府作赋税。 (3)西汉: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田租为十五税一。文、景帝时,多次减免田租。奖励农桑,减轻自耕农的负担。昭帝和宣帝时期,继续实行休养生息。汉朝是中国完整的封建赋税制度开始形成的时期。 (4)北魏、隋:租调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由三长负责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兵役。 (5)初唐: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调法。规定:受田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纳谷物2石,叫做“租”;交纳绢2丈、帛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叫做“调”;壮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叫做“庸”。国家有事增加徭役,加役15天,免去调,30天租调全免。每年额外加役最多不超过30天,遇到灾害。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庸、调。 (6)中唐: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原来的均田制被破坏。唐政府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其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和杂税;②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③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夏不过六月,秋不过十一月。两税法改变了税收的方式,由人丁税转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依据收税,两税法也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7)宋朝:王安石实行募役法(废除按户等轮差服役制度,由政府雇人服役,原来应该服役的民户要交免役钱,有不服役特权或因贫困孤苦不服役的也要出助役钱)、方田均税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税漏税)、青苗法(春季借钱给民户,夏秋随两税交还,加收利息两分)、保马法(令民间养马,愿者免除部分赋税)。 (8)金朝:金熙宗采取了鼓励农耕和减轻赋役等措施。 (9)明朝:工匠银制度规定,工匠有固定的服役时间,不服役时可以自行从事商品生产;后来又规定,工匠可以纳银代役,使工匠有了较多的自由。张居正改革后,重新丈量土地,清查豪强地主的隐田,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即将原来按户、丁摊派徭役的办法,改为按丁数和田粮摊派,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各种赋、役、杂税合并为一条,一律折银交纳。一条鞭法是重要的赋役制度改革,它简化了征收名目和手续,有利于防止豪强、官吏隐田逃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折银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积极推动作用。 (10)清朝:康熙实施“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度。雍正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摊入田亩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春秋鲁国——初税亩,中国赋税制度的开始; 北魏、隋——租调制; 初唐——租庸调法,交谷物叫租,调是交绢、绵或布、麻,以绢或布代役叫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 中唐——两税法。分夏秋两季交税,由按丁征税变为按田亩和资产征税。改变了税收方式, 由人丁税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依据收税,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宋——王安石变法中:募役法(由政府雇人服役),方田均税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税漏税). 明朝——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役、杂税合并为一,一律折银交纳,改按丁数和田粮摊派。简化了征收名目和手续,有利于防止豪强官吏隐田逃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折银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积极推动的作用; 清——康熙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实行摊丁入亩、地丁银。 (下面的具体一点还有材料) 秦代的赋税制度 《汉书·食货志》中载有董仲舒关于秦代赋税制度的一段话,很能说明问题:“古者税民不过什一,……至秦则不然,……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田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故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秦代的赋役是三代的20~30倍,农民租佃地主的土地,要缴纳给地主“见税什伍”的租赋,因而广大农民一贫如洗,许多农民无法生存,只得逃往山林,变为盗贼,许多农民揭竿而起,这是强秦短命的重要原因。 秦代还改“因地而税”的制度,而改行“舍地而税人”的制度,即索取“人头税”,其税率20倍于从前。《通考》在评论秦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时指出:“秦坏井田,任民所耕,不限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舍地而税人,则其谬益甚矣。” 汉代的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录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恒帝、灵帝曾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隋代的赋税制度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作为课税单位。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按规定: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据《唐六典》记载:“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体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在开元以后(713~741),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他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手续简化,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对两税法的评说:(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
五代的赋税制度 五代之际,战乱频仍,统治阶级虽说沿袭唐代的两税法,但是,实际上是横暴敛,锱铢必取,已无税制可言。 地税和丁税 元代的地税和丁税,在太宗时期规定每户科粟二石,后以军食不足,增为四石。继定利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亦称驱口)五升,新户丁、驱各半,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春土地之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元史·食货志》记载:“地税,上田每亩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每亩五升”。《元史·耶律楚材传》记载:“至元十七年(1280)规定,全科户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半科户每丁粟一石。”
秋税和夏税 元初江南只收秋税,至元十九年(1282)二月,令江南税粮依宋贞例,输米三分之一,其余折输绵、绢杂物。成宗元贞二年(1296)始定江南征收夏税。秋税只令输粮,夏税则折收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均视粮数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或输二贯,或输一贯500文。 科差法 太宗八年(1236)始行“科差法”。其名曰丝料、包银。“丝料”,是每户出丝一斤,以供国用。五户出丝一斤,以供诸王功臣沐浴之资。各验其户籍上下等级而征收。“包银”,仅民科纳六两,半输银两,半折输颜色丝绢。以银纳税,从此开始。 经理法 《元史·食货志》中说:“经界废而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产去而税存。非经理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将有甚焉者矣。”有元谓之经理者,在宋曰经界,在金曰通检推排。 《元史·食货志》中载有章闾对经理法的评说:“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折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欺旧名输税者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 元代统治者,为了“税入无隐,差役亦均”的目的,采行“经理法”,但是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延佑二年(1315),仁宗遂下诏废止经理法。 普查土地人口,制定“鱼鳞册”和“黄册” 朱元璋推翻元朝后,废除了元代的各种苛捐杂税,普查土地和人口,制定“鱼鳞册”和“黄册”作为赋役制定的基础。 1、鱼鳞册 据《广治平略》记载:“履亩丈量,图其田之方圆、曲直、宽狭,书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编汇为册,谓之鱼鳞图册。”鱼鳞册是土地清册,它是征收赋税的依据。 2、黄册 所谓“黄册”,就是户口簿,以此作为科派差役的依据。据《明史·食货志》所载:“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里,里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 明代前期的赋税制度
明初的田赋,分夏税和秋粮,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夏税以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但均得以银钞钱绢代纳。例如,米一石,折银一两,钱千丈,钞十贯。麦的折算比米减十分之二。凡以米麦交纳者,称为“本色”,而以其他实物折纳者,称为“折色”。 征收的税率,一般通则,官田亩税五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即三升三合五勺。重租四八升五合五勺。芦地五合三勺,划塌地三合一勺等等。浙西地区土质肥沃,税率较重,苏、松、嘉、湖、杭,皆为重租地区。 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 明代前期赋税制度的尚称严整,但日久弊生,狡猾之徒,逃避赋税,贪官污吏,受贿枉法,使原来的赋税遭到破垭。鱼鳞册和黄册与事实不符,有的地方自行捏造簿册,名曰“白册”,破坏赋役的依据。以致富户权贵,田连阡陌而不纳税,贫苦农民往往“产生而税存”。 为了挽救财政危机,必须重新清查土地和户口,改革赋税制度。万历六年(1578),明政府根据张居正的建议,下令清丈全国的土地,包括勋戚的庄田和军屯在内。经过三年的努力,共清丈出土地7 013 976顷,比弘治时税田多出300万顷,“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明史·食货志》)。 万历九年(1581)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一条鞭法”有以下四个特点: (1)把各种目的的赋税和徭役,合并为一种,都按田亩计征,简化了税目和征收手续。 (2)取消了“力役”,农民可以“出钱代役”,不再直接负担力役,统由官府雇工应差。 (3)将以征收米麦实物为主的田赋,改为除国家需要的米麦以外,其余所有实物改用银折纳。 (4)改过去的赋役催征、收纳与解运由粮长、里长办理为地方官吏输。 “一条鞭法”新税制,将明初的赋役制度化繁化简,并为一条,并将征收实物为主改为以征收银两为主,即由实物税改为货币税,结束了我国历史上实行了2000多年的三征(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税制体系,可以说是中国赋税制度继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一条鞭法”的实行,对减轻农民赋税负担,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安全社会秩序,促进农业和工商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触动了官僚地主阶级的切身利益,在各地贯彻实行时,受到种种阻挠和破坏,时有反复,终不能彻底实行。 清代前期的赋税制度 清代前期的赋税制度,沿袭明代的旧制,以田赋和丁役为国家的主要赋税方式。 所谓“田赋”,就是土地所有者,每年按亩数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额。 所谓“丁役”,就是年满16岁到60岁的男子(壮丁),每人每年为国家负担一定日期的无偿徭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阶级需要的货币数量日益增多,于是国家对田赋和丁役,除了征收部分粮食(漕粮)之处,其余征收货币。这叫“折征”和“丁役银”。
顺治十一年(1654)颁布的《赋役全书》,详列了田赋和丁银的缴纳规定和办法。 1、田赋 根据《清朝会典·食货志》记载,田分上中下三则,按等级税率征收。“征收办法,有本征者,有折征者,有本折各半者。本征曰漕,漕有正粮(米),有杂粮(麦、豆、荞、麻等)。折征者,如定以银,继则银钱兼纳。” 2、丁役 各省多寡不等,据《清朝文献通考·户口考》记载:“率沿明之旧”,“有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 清代的地丁制度,其中所谓“地”就是“地赋”;而“丁”就是“丁银”。地赋是土地税,丁银是人头税。 清代初期的赋税制度,除了田赋和丁银以外,还有其它种种附加税。 (1)火耗:又叫“耗羡”,是把实物换为银两后,因零碎银熔铸成整块上缴时有损耗,因此,征收田赋时,加征火耗。实际上,改铸银两时的损耗只不过百分之一二,而实际征收的火耗则多达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或者更多。 (2)平余:是收税时,每正税银两百两,提解六钱的附加税,以充各衙门之用。 (3)重戥:重戥是用银纳税过秤时,将戥头暗中加重。 (4)漕折:就是各省运往京师的租米(漕粮)换算为银两时,任意决定换算比例而不利于纳税者的差额。 清代后期的“摊丁入亩” 清代中后期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的赋税制度,就是将田赋和丁银合并在一起的单一税。实行“摊丁入亩”,有利于贫民,不利于富室,因为富室地多而丁少,贫民地少而丁多,采用这种赋税制度能解决赋役负担不均的问题,有利于农民安居乡里,致力于生产。“摊丁入亩”简化和税种的稽征的手续,是清代赋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北宋的赋税制度 北宋的赋税分民田税、官田税和身丁税等多种,现分述如下: 1、民田税 北宋的田税规定,向土地所有者按亩征税,每年夏秋各征收一次(沿袭唐代的两税法)。北方各地大致每亩中等土地可收获一石,须纳官税一斗。江南各地由于产量较高,每亩须纳税三斗。唐代的两税法是按资财多少征税的,而宋代则是按土地面积定额征税的。秋税,是在秋熟后按亩征收粮食;夏税,是以收钱为主,或者折纳绸、绢、绵、布。 按亩征税是征税的基本标准,但是在实际征收时,还有所谓“支移”、“折变”的计算,从而提高了实际征税的税额。 “支移”就是在征收秋税时,要求农民运至指定地点交纳,如果农民不愿随长途运输之劳,就要多交一笔“支移”,也就是“脚力钱”。 “折变”就是在征收夏税时,钱物辗转折变,也提高了实际交税额。
2、官田税 官田招佃农耕种,由政府收取地租,称为“公田之赋”。但官田本身无人交纳秋夏二税,往往又把二税加到佃农头上,加重地租数量,即所谓“重复取税”。 3、身丁税 北宋的身丁税规定,男子20岁为丁,60岁为老。凡是20岁至60岁的男丁,都要交纳身丁税,交钱或交绢,与两税同时交纳。 4、杂变 北宋承袭五代十国的苛捐杂税,以类合并,统称之为“杂变”。其中名目繁多,如农器税、牛革税、蚕盐税、鞋钱等,即所谓“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杂交也必须随同两税输的。 5、和籴与和买 和籴是官府强制收纳民间粮米;和买是官府强制收购民间布抽。在实行和籴与和买之初,是按土地多少,分别派定强制征购的数量,并付给一引起价款,到后来,则都是“官不给钱而白取之”。 南宋的赋税制度 南宋统治集团以大敌当前为借口,实行苛刻的赋税政策。秋夏田税、身丁税、折变、和籴、和买等,均较北宋定额为高,而且新立的税目和正税附加,也是名目繁多。 1、经总制钱 绍兴五年(1135)总制司使孟庚创立“总制钱”,后来与北宋陈遘所创立的“经制钱”合称为“经总制钱”。其征收办法是:所有民间的钱物交易,每1000文交易额由官府抽取30文。以后增至56文。每年实际可收1000多万贯,有些地方达到秋夏两税(正税)的三倍。 2、月桩钱 所谓“月桩钱”,是南宋时期为佳应军事开支而勒令各州县按月解送的一种赋税。 3、版帐钱 所谓“版帐钱”,是南宋初年,东南各路借口供尖军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款。 4、附加税 南宋时期,除了正税(秋夏二税)以外,还有以下各项附加税: (1)耗米:官府收税时,每纳米一石,要附加耗米五斗,甚至一石。正耗以外,还有什么“明会耗”、“州用耗”等名目。理宗时,一石秋粮,要加耗一石多。 (2)折帛钱:在帛价上涨时,要农民在夏税纳绢时,按时价折交现钱,称为“折帛钱”。在绢价降低时,折帛钱照收。农民往往被迫以市价的二倍到三倍的价格交纳“折帛钱”。 (3)和预买:南宋时,官府向民间买绢,当时并不给钱,后来索性改为民间只交钱,不交实物。和买绢也名存实亡。官府不偿值,凭空课取,不再有所谓“买”。交纳稍迟,就要鞭打,不再有所谓“和”。
(4)预借:官府经常向民间预借赋税,实际上是提前征收。预借的税目有秋夏两税,免役钱和田宅买卖的契税钱。 (5)课配:实际上是一种摊派。官府任意向民间征收钱物,一般按秋夏两税的多寡来征收,有时秋税米一石,要课配五六石;夏税钱一贯,要课配七八贯。 两宋的几种“均税法” 1、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 北宋神宗时(1068~1085),王安石倡“方田法”。所谓“方田法”,就是清丈,清其契籍,丈其顷亩,使隐昌者无所施技,而有税无田者,可以豁免牵累。其最大的作用就在于以田之肥瘠,定税之上下,使赋税负担合理。所以又称“方田法”为“方田均税法”。据《宋史·本传》记载:“方田方法,以东南西北各千步当四十顷,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令佐分地计划,验地色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均定税数。”又据《宋史·食货志》记载:“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定肥瘠而定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帐,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 方田法提出之后,时行时废,神宗行方田法,哲宗废方田(1086),徽宗又复方田(1104),至宗宁五年(1106)又罢方田。 2、李椿年的“经界法” 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李椿年受命主持经界事宜,先在平江府(江苏吴县)设经界局,开始试行“经界法”。以乡为单位,清丈田地,核实顷亩,厘订田地等级,制定税率,然后按官户、民户分造砧基簿,簿后附有地形图,官府即按此簿征税。“经界”一词来源于《孟子》所说的“仁政必自经界始”一语。所谓“经界法”,就是查实田亩,均平赋税的措施。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十二年,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岁入昔十七万有奇,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人才二十万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由此可见,经界法的实质是:欲使“田尽登籍,田皆出税”而已。据《通考》记载:至绍兴十七年(1147)“两浙经界已登者四十县”。绍兴十九年(1149),虽说经界法有成,但李椿年却于同年因触犯权贵的利益而被罢官。 3、朱熹的“经界法” 自高宗绍兴二十年(1150)罢经界法后,至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而有经界制度之复治,又四年而至光宗绍熙二年(1191),又所谓措置经界之举,而竭力为之者,朱熹也。朱熹知漳州,常病经界不行之害,会朝论欲行泉汀漳州三州经界……有旨先行漳州经界。朱子所以竭力推行经界之法者,其留意之点,无非在“版籍之所以不正,田税之所以不均”,故推行“图保”以定籍,随田定产比均税。朱子所为当为一般地主所不喜。朱子已认识到此点:“盖此法之行,贫民下户虽所深喜,而豪民滑吏皆所不喜。喜之者,多单独困若无能之人,故虽有诚奶而不能以言自达;不乐者,皆财力辨智有余之人,故其所怀虽实私意,而善为说辞以惑众听。甚者以资贼为辞,恐胁上下,务以必济其私,而贤士大夫之喜安静、恶纷扰者,又或不能深察其情而望风沮怯,例为不可行之说,以助其势。”
赋税制度演变的主要趋势:
① 封建统治者对农民人身控制的松弛,收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转变,这一转变以唐朝两税法为重要标志。
②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赋税由实物为主逐步向货币为主转变,这一转变以明朝的一条鞭法为标志。
③ 赋税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转变,如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制都是把各种杂税合并起来,统一征收。
④ 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 如两税法。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总体特点是:征收的标准由人丁向田亩、资产过渡;征收的方式由实物地租转向货币地租;征收的名目由多种成分转向单一货币;征收时间由不定时发展为定时;农民服役由必须服役发展为可以代役

1、秦以前的赋税制度
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这是赋税制的雏形。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秦朝时期赋税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秦短命而亡。
2、编户齐民(汉):
编户齐民: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汉代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3、租调制(北魏):
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调制与两税法(唐):
唐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发展为租庸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副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以上赋税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的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等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次变化的基本精神从标准上看是改税丁为税产,从征收内容看是货币和实物都有,符合当时土地集中和贫富变化的社会现实,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
5、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宋):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
6、一条鞭法(明):
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规定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这种方式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简化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对豪强漏税有一定作用。它适应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减轻了。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7、摊丁入亩(清):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合称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8、小结: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特点
从秦到清,我国赋税制度的沿革规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征收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渐演变为以田亩为主(以两税法为变化的标志);
征收的物品由实物地租为主演变为以货币地租为主(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征收时间由不定时逐渐演变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者无法抗拒商品经济的发展等)

1、春秋末年: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我国土地税的开始。
①含义:“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好坏征收赋税。“初税亩”指无论公私田,按实有亩数收税
②实质:承认土地私有制
③影响: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向封建生产关系转变
2、汉朝:编户制度
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当时农民的负担有:田租(土地税)、人头税、更赋、徭役、兵役等
②特点:田租轻而人头税重
③影响:a、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
b、编户齐民赋税沉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活
3、隋唐:租庸调制
①原因:a吸取隋亡教训b、唐初政局混乱,经济衰败,财政困难,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②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③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④内容:a、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的谷物,叫做“租”。b、缴纳定量的绢和布,叫做“调。c、不去服役,可用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
⑤作用:a、保证农时,赋役负担相对较轻,许多荒地开垦出来。b、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证,府兵制巩固,国家富强起来
4、唐中后期两税法
①原因:a、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无法推行,国家财政收入减少。b、为解决财政困难,实行两税法。
②实行: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③内容:a、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b、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④作用: a、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b、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c、扩大了税源,增加了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 d、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⑤局限: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b、大地主隐瞒财产,把赋税转嫁到农民身上,政府征收额外杂税,农民负担沉重。c、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⑥地位: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5、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①募役法: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 作用: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
②方田均税法内容: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收取赋税 作用: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增加了国家的田赋收入
③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6、明后期:张居正一条鞭法(1581年)
①背景:a、明朝中期,农民赋税负担过重,阶级矛盾尖锐,国家财政困难;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②目的: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收入,挽救统治危机
③内容:a、赋役合并,征收银两。b、役银入亩,丁亩分担。
④意义: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a、纳银代役—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b、赋役征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7、清: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
①措施:a、1712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b、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②影响: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减少,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理解: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东晋北方的十六国,北朝,隋朝,五代、元朝、明朝的赋税特别重

  • 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主要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 答: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

  • 赋税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什么?
  • 答:1、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2、战国秦汉时期:商鞅变法,地主土地私有制确立,相继出现了贵族地主、军功地主和商人地主。3、王田制(王莽时期),把全国的土地更名为“王田”,归国家所有,禁止自由买卖。4、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度,使以大地主...

  • 中国历史上赋税制度是如何演变的?
  • 答:中国赋税制度起源甚早,公元前216年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秦田律规定“顷人刍三石稿二石”,即每顷土地应向国家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此外,秦王朝还征收“户赋”和“赋”(即人头税)。汉王朝建立后,承袭秦制,“既收田租...

  •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 答:4.隋唐租庸调制。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5.唐中后期两税法。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

  •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 答:6、均田制(北魏至唐朝前期)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原私有土地的基础上,把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农民缴纳租税并服徭役和兵役的一种土地制度。7、宋元明清时期。以纯粹租佃制为特征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完全确立。下载本文word文档 猜你喜欢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特点 2019-11-01 中国古代选官...

  • 中国古代以来赋税制度的发展沿革?
  • 答: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租庸调法还规定依照灾情轻重,减免租庸调的具体办法唐中叶,面临安史之乱以来的财政匮乏和尖锐的阶级斗争,统治者着手整理财赋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制定了两税法。两税法的实行是土地兼并改变了土地占有状况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安史乱后,百姓田地“...

  • 从春秋战国到明清中国赋税制度在各个朝代主要有哪些
  • 答:二、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 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人头税分算...

  • 用通俗的语言,讲述一下赋税制度的演变史
  • 答: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镇守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

  •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是如何演化的,现如今的制度有借鉴吗?
  • 答: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过程首先是由春秋末期,齐国的管仲首先提出了相地而衰征的改革方式,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土地的私有,开始征收土地税。后来到了秦汉时期,开始将人民编入户籍,按照户籍进行征税,在这一时期不仅要征收田租,还有人头税、徭役和兵役。 到了北魏时期土地制度上实行了均田制和租调制,...

  •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是怎样演变的?
  • 答:唐朝后期财政收支上市价和官价的相互折算。南朝宋、齐在征收赋税时,往往把租折成绵绢。当绢布价廉时,又将折成绵绢的租和原来纳布的调都折成钱征收。南齐时钱贵物贱,布价大跌,而官价仍照宋初旧估,百姓负担加重若干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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