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第六章 附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安全使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交流电能质量,其衡量的指标有:
1.供电频率允许偏差;
2.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3.供电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4.供电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5.电网谐波允许指标。第三条 电网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1.《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15945-1995);
2.《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90);
3.《电能质量 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GB12326-90);
4.《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1995);
5.《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第四条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应按电网覆盖的供电营业区实行分级管理。电网经营企业应依法负责本电网内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管理。第五条 因电网或用户用电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时,按“谁干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贯穿于电网及用电设施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设计单位、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电网以及由公用电网供电的用户。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跨省、省和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以及地(市)级供电企业,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或专职),统一负责电能质量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置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及电能质量运行监督部门(专职),分工负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第八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国家电力公司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国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能质量法规、标准;
3.负责提出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国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资质培训、考核、颁证工作;负责对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5.指导、督促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6.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改善电能质量的计划和重大(新)技术措施;
7.组织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交流、推广的工作,定期发布电能质量运行指标;
8.负责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干扰源防治工作,并组织重大电能质量事故的调查。第九条 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统计及考核的归口管理;
2.负责制订提出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电网内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偏差的调整和控制。
4.参与重大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的调查等其它运行监督工作。第十条 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的职责是:
1.负责全国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计量标准的建立及量值传递工作;
2.负责电能质量指标测量仪器、仪表、装置产品质量的检验、测试;
3.承担电能质量纠纷的技术检验测试,并向委托者出具技术检测报告;
4.提供电能质量问题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5.电能质量问题防治技术措施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6.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电能质量的其他技术检测工作。第十一条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有连续检测,不定时检测和专项检测三种方式:
1.连续检测主要适用于供电电压偏差和频率偏差指标的运行检测;
2.不定时检测主要适用于需要掌握供电电能质量而连续检测不具备条件所采用的检测方式;
3.专项检测主要适用于干扰源设备接入电网(或容量变化)前后的检测方式,用以确定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的背景状况和干扰发生的实际量,或验证技术措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我委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等10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徐绍史
2016年1月1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30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及时间 发布部门 1
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
理办法》的通知计资[1983]116号 1983年2月2日
国家计委
2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 1990年8月18日
国家计委
3
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检查
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价检字[1990]811号 1990年10月10日
国家物价局
4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
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能源政法[1992]955号 1992年10月4日
能源部
5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
知电建[1995]36号 1995年1月19日
电力工业部
6
关于颁发《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
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电计[1995]202号 1995年4月7日
电力工业部
7
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
的通知国经贸运[1995]466号 1995年8月31日
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
部、建设部、劳动部8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628号 1995年10月24日
国家计委
9
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配套电力工程管理办法
》的通知计建设[1995]1954号 1995年11月14日
国家计委
10
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 1996年4月6日
国家计委
11
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
知电计[1996]280号 1996年4月26日
电力工业部
12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6号 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13
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
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的通
知电计[1996]737号 1996年11月13日
电力工业部
14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9号 1996年12月2日电力工业部15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
”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计投资[1996]2801号 1996年12月5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
16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建[1997]79号 1997年2月5日
电力工业部
17
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
(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7]53号 1997年2月13日
电力工业部
18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
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
标准(试行)》的通知计价费[1997]698号 1997年4月24日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
19
关于印发《铁路货物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
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
费》的通知计价管[1997]2272号 1997年11月17日
国家计委、铁道部
20
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
的通知电综[1998]115号 1998年3月9日
电力工业部
21
印发《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
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8]815号 1998年5月12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
22
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国经贸电力[1999]72号 1999年2月2日
国家经贸委
23
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
办法》的通知计基础[1999]382号 1999年4月7日
国家计委
24
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
》的通知计基础[1999]383号 1999年4月7日<br
各网局质量监督中心站,除具有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能外,并负责电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归口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
(一)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站长由主管部长兼任,副站长由建设协调司司长兼任,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办理日常质量监督事务。
(二)质量监督中心站,站长由主管局长兼任,副站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或兼任),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中心站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负责考核、发证。
(三)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员。
工程质量监督站由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第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电力建设实践经验,应是熟悉有关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电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监督工程师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考核、发证。质量监督员由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第九条 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国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归口管理工作;
(三)掌握火电和送变电工程质量状况,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的经验;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五)参与国家重点工程竣工验收;
(六)审核全国火电、送变电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第十条 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在部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和各所在局双重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并报中心总站备案;
(二)负责本地区的火电和送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向中心总站报送《工程质量报表》及年度质监工作计划、总结;
(三)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参加启动验收及竣工验收,对工程总体质量作出评价意见;
(四)组织、管理、考核所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参加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六)核查受监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制造和施工、调试单位的资质,监督、抽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七)仲裁有关质量争端,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总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审核受监范围的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工程质量监督站受质量监督中心站领导,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
(二)核查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三)参加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四)参加或组织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五)监督、检查设备监造工作和到现场的设备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六)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并进行仲裁,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