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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2024-06-01m.verywind.com
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的,可以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也可以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比如说你卖一个东西7块钱,但是市场上大家都卖17块
你又没什么证据证明你这个7块钱定价没有任何问题,税务机关就可以核定你的销售额了,因为他们觉得你报低了价格,逃税

  您好,这个价格是不是属于明显偏低是由税务局来界定的。
  一般会参考市场上同类型的产品价格,如果您产品的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行业利润率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就算价格明显偏低了。具体规定如下:

  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当该项应税消费品为委托加工方式的,则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也须按一定的计算公式所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CIF)+关税+消费税

  未名明德

比如:卖出的钢材价格,地区指导价为3000元/吨,而票据上的价格是2600元/吨;
再如:双方的房产交易,为了少缴税而故意把价格降低,按照地段房产的参考价应该为8000元/平方米,合同上签订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
这时候,税务机关要按照评估价计征有关税金。

一般低于正常销售价格的70%就属于价格明显偏低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自查 13.有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法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有可能是您这批货物的金额比较大,税额也较大,所以税务会查得比较严,就盯着您的税款呢,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多沟通一下,尽量说明原因,如果一定要核定价格,看能不能核定一个比较低的价格来算。尽量跟税局多沟通吧,大不了给点,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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