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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偷税漏税如何处理? 代购逃税74万要坐牢吗

2024-05-30m.verywind.com
代购偷税漏税产品违反条例,代购还能做吗~

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代购逃税74万要坐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海关总署8月1日实施的第56号公告《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个人代购如果不报关缴税,可能涉嫌走私,人人可举报。”类似消息在网上流传。

针对网友热议,8月11日,海关总署对媒体表示:“公告主要针对的是在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的电商企业和个人,微信朋友圈代购不属此公告监管范围。”

虽然朋友圈代购不在新政监管范围内,但个人代购是否涉嫌走私仍倍受关注。

门槛低 生意火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的海外购物大致分为“海淘”和“海代”两类,前者是通过电商网站,如亚马逊、天猫等海外代购频道,专业的“海淘”网站购买;后者是通过个人帮助从海外购买,经手人往往是出国留学生、空旅人员,他们将商品通过邮寄或随身携带的方式入境,这样仅需缴纳小额行邮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简称),然后再将购买的商品放在淘宝、微博、朋友圈中进行二次销售。

《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底,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767亿元,较上一年度的483亿元增长了58.8%,预计今年底,海外代购交易规模有望攀升至1549亿元。

在繁荣景象背后,私人“海代”未经备案其实属违法行为,但一直都处于法律监控的“灰色地带”,并没有明确的管理措施。也有一些不法商人,甚至利用代购之名售卖假货。一旦消费者买到假货,则会因诉讼主体不明确而投诉无门。

“美国代购倩碧精华,价格优惠”“澳洲奶粉,品质保证”……这样的海外代购“吆喝”,在微信朋友圈里并不陌生。在微博上搜索“代购”,一连串营销账号便会映入眼帘,这些“微店”大多以经营奶粉、化妆品、国际名品服饰为主。

由于个人代购的门槛较低,可观的收益使许多人兼职加入了“代购大军”。jojo在澳洲读研究生期间,每次回国都会帮亲友代购物品。去年毕业后,她开始利用工作闲暇时间做起了海外代购生意。“主要是奶粉和保健品,顾客下单后,我每周五结单,然后把品牌数量报给朋友,周六他把奶粉送到我家,我进行打包填单,周日物流上门取货。”jojo说,一年前投入的“创业资金”早已回本。

经营日本化妆品代购的在日留学生小傅告诉记者:“我代购的货物一直以自用物品寄回,平均货重3公斤左右,行邮费与快递费总共二三百元人民币。”

从事美国代购的璐璐由于经营衣服、鞋、护肤品等多个品类,基本上每天都会往国内邮一箱重2.5公斤、价值1000元左右的货物。“过海关被抽查的几率在10%左右,有时候会被查,一旦扣留,衣服和鞋应收关税占总价的10%,护肤品是50%,我一箱货一般要被扣税100多元。”

海关解释“海代”观望

8月1日,海关总署第56号文正式实施。公告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海关加强监管的消息传出,在越来越多的私人“海代”看来,“已经感到了不小的监管压力。”“朋友圈代购或涉嫌走私”的新闻被大量网友转发,“海代”买家纷纷担心商品会因缴税而涨价,卖家则考虑是否减少在朋友圈中发代购信息,有“生意”不景气的卖家甚至干脆打算不干了。不过,大多数人持观望态度。

一位长期代购韩国化妆品的网店店主向记者坦言:“每天入境的包裹这么多,海关只是对有疑问的包裹进行抽查,我觉得应该不会那么倒霉吧。”这位店主还表示,自己售卖的商品暂不会涨价。记者又询问了几位经常网购进口商品的消费者,她们也表示还未发现代购商品涨价。

针对大家对公告的“议论”,海关总署8月11日表示:“公告主要针对的是在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的电商企业和个人,微信朋友圈代购不属此公告监管范围。”“与海关联网进行跨境交易,能够有效解决结汇、退税等问题,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采访中记者得知,新规出台不久,还没有更细化的内容,其中像是超额或超重这方面就没有明确标准,暂时依靠海关人员现场认定。而对于私人“海代”来说,多为个人行为,并且从事者众多,监管难度大。

一定数量要报关

海关总署对公告的解读,让不少个人代购商松了一口气。但这并不表示任何个人代购都属合法行为,如果超过“合理范围”,将寄到或带到境内的物品进行二次销售,仍涉嫌偷税漏税,甚至构成走私。天津海关通关咨询服务中心有关人员表示:“个人运送物品通关时,如果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要经海关报关,并缴纳相应税款,否则涉嫌走私。”

根据《海关法》相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据了解,目前海外代购多以邮寄方式为主。也就是说,所寄物品一旦应缴税费超过50元的,都必须按商品价值全额缴税。

为了逃避纳税,许多个人代购商便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为了逃避监管,不少商家故意将商品官方价格写低,甚至将商品的标签、发票与货物分开邮寄。“进境包裹多,海关抽查不过来”是逃税代购商存在的普遍心理。

但代购商“化整为零”的方式并不一定能逃避法律责任。比如2012年广为人知的“空姐代购案”,法院认定李某偷逃税款,判了3年有期徒刑。其实,根据《海关法》规定,不管是自带入境或是邮寄,只要没按规定报关纳税就涉嫌走私。但要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需要符合主观故意行为与偷逃税款5万元两个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海关新政施行,有望使规模性的跨境电商成为“正规军”。本市一家电商企业负责人林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的网站经海关认可并与海关联网后,海外代购行为得到规范。林先生还表示,“海关要求提前备案货物信息,信息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这意味着对于消费者来说,货物是不是从国外进来,有没有通过海关检查和缴税,海关系统上会一清二楚,买到假货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



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 代购需要缴纳税务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代购是偷税漏税吗
  • 答:法律分析:代购并不是偷税漏税,只要合理纳税就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 代购算不算偷税漏税
  • 答: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 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代购偷税漏税如何处理?
  • 答:海关总署对公告的解读,让不少个人代购商松了一口气。但这并不表示任何个人代购都属合法行为,如果超过“合理范围”,将寄到或带到境内的物品进行二次销售,仍涉嫌偷税漏税,甚至构成走私。天津海关通关咨询服务中心有关人员表示:“个人运送物品通关时,如果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要经海关报关,并缴纳相应税款,...

  • 代购案值达250万如何处罚?
  • 答:不少代购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时,均会查询《刑法》,其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

  • 对于偷税,税务主管机关是如何处理的?
  • 答:1、立案.税务机关对受理的税务案件,都要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根据违章情况确定查处办法。2、调查.立案后,办案税务机关应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经领导同意后实施。3、处理。一、立案 税务机关对受理的税务案件,都要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根据违章情况确定查处办法。 ...

  • 偷税漏税处理方法
  • 答:一、偷税漏税罪的处罚原则1、分层次处罚,针对偷悦漏税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漏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漏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漏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漏税数额占...

  • 偷税漏税的行为如何处罚
  • 答:您好,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1、对自然...

  • 偷税漏税要如何处罚规定?
  • 答:偷税漏税 要如何处罚规定 1.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 澳洲偷税漏税怎么处理
  • 答:澳洲偷税漏税处理方法如下:1、财务审查和调查:澳大利亚税务局(AustralianTaxationOffice,ATO)会进行财务审查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偷税或漏税行为。他们会收集相关的财务和税务文件,并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和调查。2、罚款和滞纳金:发现有偷税或漏税行为,税务局可以对违规者处以罚款和滞纳金。费用基于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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