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外经证怎么预缴税款有哪些 外经证预缴税款怎么算
分析如下: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应预缴税款计算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扩展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无法确定企业2008年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
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四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七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也就是说,企业在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将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额”项目内。
同时,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在2008年末,税务机关将根据2008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确定2008年不符合条件却按小型微利企业已进行预缴申报的企业,需要将已享受的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预缴
外经证预缴税款和我们正常开具发票缴纳的税款是一样的,比如小规模企业,开具1万2千的发票,税率为3%,那它预交的增值税款为12000/(1+3%)*3%=349.51,若季度不超过30万收入的话,还要预缴7点的城建税,349.51*7%=24.46元;如果季度超过30万,多预缴3点的教育费附加和2点的地方教育费附加17.47元。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计算: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符合缴销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办理缴销手续,收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
对逾期(超过半年)未缴销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手续。
对未在经营地足额完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外经证全称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和缴销,纳税人发生到外县(市)经营活动的情况,需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经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征税款
办理外经证的时候不用缴纳税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项目所在地,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在项目所在的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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