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取得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营改增后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今年5月1日之后税率下调
建筑服务业之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1%,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税率调整为10%,货物销售税率调整为16%。但是,税率的下调没有改变增值税的抵扣原理,税负会比之前略有小降。“歌照唱,舞照跳,一切照旧”,本质上换汤不换药,其他现行政策依然适用。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甭管什么行业,增值税计算原理是一样的,这点没有什么异议。以下三个核心公式搞明白了,建筑业增值税计算也就水到渠成,一点也不复杂。
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②销项税=含税销售额÷(1+10%)*10%
②进项税=含税进项额÷(1+税率)*税率
建筑业的进项比较广,进项税率也比较多。既有6%的现代服务业比如劳务派遣、鉴证咨询等,又有10%的分包的工程进项,还有16%的设备租赁、原材料购进。当然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减增值税。可以说,建筑业进项包罗万象,税率从3%到16%都有涉及。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话又说回来,不在乎是否可以按照规定抵扣,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建筑业公司能否获得足够的进项。大家都知道要尽可能取得进项发票,才能减轻自己交的增值税。回答这个问题,告诉你这样税务税务筹划,但实际情况还是不能全部拿到进项税发票。
讲的再好,不如举个例子。建筑企业A承包一项工程,造价100万元。购进建筑材料20万元,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30万元,租赁机械设备10万元,这些均取得专用发票。计算A缴纳增值税多少?
销项税=100÷(1+10%)*10%=9.09万
建材进项税=20÷(1+16%)*16%=2.76万
劳务派遣进项=30÷(1+6%)*6%=1.7万
租赁申报进项=10÷(1+16%)*16%=1.38万
进项税合计=2.76+1.7+1.38=5.84万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9.09-5.84=3.25万元
对于接受方或购买方来说,无论开票方或销售方是如何征收方式,只要是取得的是专票,经认证后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扩展资料: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
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进行工程建设,取得建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营改增后,要不你说让单位,取得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且该支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属于购置固定资产的,可以抵扣(有专项报表申报),用作其他项目的,则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