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买保险的本人有什么影响吗 营改增对保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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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营改增以后对保险行业的产品定价、渠道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再保险业务、预算与考核管理等都存在一定的影响。具体描述如下:一、对产品定价的影响税负是保险产品定价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现行营业税体制下,保险产品定价中考虑了营业税因素。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情况有所变化,对企业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保险企业需调整产品定价机制来保持产品利润率的稳定。二、对渠道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后保险企业收取的价款所含流转税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核算上入账的保费收入金额可能出现下降。目前,对渠道手续费的监管要求是按照营业税制下的含税保费收入为基数计算,“营改增”后对手续费计算基数的监管要求存在不确定性;若以不含增值税的保费收入计算手续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中介需要就手续费支付比例进一步协商确定。三、对承保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后税收上如何确定联共保业务纳税方式,将会对该类业务模式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争取税务机关对目前联共保及发票开具方式的理解,以及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另外,总对总承保业务方面,与上述总对总代理经纪业务类似,“营改增”后,保险企业可能需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调整该类业务模式。四、对理赔管理的影响目前,“营改增”政策已明确保险公司购入赔款所用的货物或服务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这些改变受到保险监管要求和被保险人接受程度的影响。因此,“营改增”会对保险企业理赔管理产生较大影响,若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进项税抵扣;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考虑是否在保险理算方法和赔款金额方面进行特殊考虑和调整,避免增加保险企业税收负担。五、对再保险业务的影响“营改增”后,再保险业务是征税抑或免税、免税情况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征税方式下如何确定计税基础等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保险企业需根据最终政策规定,相应调整再保险业务模式。六、对预算与考核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后,保险企业几乎所有财务指标的内涵将发生变化:增值税体系下实行“价税分离”,收入将从营业额变为不含税销售额;成本费用和资本性支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抵扣的情况下,也从总价变为不含税净额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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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1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需要按照百分之五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出租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两部门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两部门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中还明确了有关再保险和非学历教育等“补丁”政策,并指出这些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再保险服务方面,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两部门明确,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谓原保险服务,专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非学历教育方面,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营改增对房地产业有哪些影响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转让销售及持有自营阶段,均涉及营业税纳税问题,主要体现在:1、开发建设阶段: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额包括应税劳务及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不含甲方供材),按照营业税率3%计征。2、转让及销售阶段: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与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均按照转让及销售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受让或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3、持有自营阶段:出租房地产,按租赁服务业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结合税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可以看出,如果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那么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是系统性的首先税率的直接变化(由3%∕5%营业税税率变为11%∕17%增值税税率),税率均大幅上升,虽然增值税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项目往往难以抵扣。并且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直接上游企业,其受“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必然会波及甚至转嫁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而造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一系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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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就是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1、“营改增”后,对于个人的二手房交易,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税,且增值税的征收率与当前5%营业税的税率一致。
2、“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算缴纳的税金直接以交易金额为依据,而改为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将交易金额换税为不含税收入再计算应缴的增值税,计税依据相比之前有所减少。
3、“营改增”前,个人转卖住房,对购买2年及以上的免征营业税,不足2年的全额征税,“营改增”后,所有地区对个人转卖住房不足2年的都全额缴纳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对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除上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均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