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资质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建筑劳务公司资质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建筑劳务公司资质办理需要的条件如下:1、技术负责人,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这两者具备其中一项即可;2、企业净资产至少达到200万,如果是新设立的企业,不必考核净资产;3、技术工人应当不少于50人。建筑劳务公司资质是劳务公司参与施工的资格,分为一级、二级资质标准。具体内容如下:1、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2、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2)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3)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木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4)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一、资质标准: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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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资质办理条件:1、技术负责人
在众多的建筑资质中,一般情况下都会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但是劳务资质的标准较低,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以上资格或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资格,这两者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2、净资产
企业净资产至少达到200万,如果是新设立的企业,不必考核净资产。但是,如果企业是把劳务资质作为增项资质来办理,那么净资产应当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3、技术工人
技术工人是指拥有各项操作技能的建筑工人,需要经过考核或培训合格,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方可。数量方面,应当不少于50人;
4、工作场所
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一点不必细说,一般在工商注册都会要求提供产权证和租房合同;
5、现场管理人员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劳务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建筑劳务公司资质办理需要的条件如下:
1、技术负责人,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这两者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2、企业净资产至少达到200万,如果是新设立的企业,不必考核净资产;
3、技术工人应当不少于50人。
建筑劳务公司资质是劳务公司参与施工的资格,分为一级、二级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