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四马分肥”? 什么叫四马分肥?谢谢!
四马分肥是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的分配形式。即按照缴纳给国家的所得税,企业的公积金、职工的福利奖金和资方的利润四个方面进行分配。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的一种形式。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税收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的重要工具,是限制资产阶级剥削剩余价值的中心环节。1952年,资本主义工商业还是一个重要力量,当时它拥有380万职工,其工业产值约占工业总产值的40%左右。1953年,初级形式(包括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论在工业方面还是在商业方面都有了较快的发展。从这一年开始,国家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采取“四马分肥”的办法进行分配。所谓“四马分肥”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实质是指对企业的利润,按照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和留给资本家的利润(包括股息和红利)等四个方面进行分配。其中所得税约占利润总额的1/3左右,资本家的股息和红利约占1/4左右。由此可见,资本家剥削的剩余价值量已受到很大的限制。由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了正确稳妥的政策,到1956年底实行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在工业中已占原有资本主义工业企业总数的99%;在商业中,有40万户实行了公私合营,有144万户实行了合作化。在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本家只能以私股持股人的身份领取相当于年息5%的股息(即定息),其剥削量不仅进一步受到限制,而且私股也不再是生息资本,而是向全民财产转化的形式。这样,中国就在很短的时间内,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四马分肥是指对企业的利润,按照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和留给资本家的利润(包括股息和红利)等四个方面进行分配。
四马分肥是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的分配形式。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的一种形式。
1953年,初级形式(包括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论在工业方面还是在商业方面都有了较快的发展。从这一年开始,国家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采取“四马分肥”的办法进行分配。
扩展资料
从实践上看,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在1953年以前,重点放在了工业中的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和商业中的委托经销代销等初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上。
1954年到1955年底,是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发展阶段。个别企业公私合营后,企业的利润在分配上,采取“四马分肥”的方式,企业利润的大部分归了国家和工人,基本上是为国计民生服务的。
1955年11月16日至24日,中共中央召开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确定把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单个企业的公私合营推进到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
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在企业利润的分配上,则不再实行“四马分肥”,而是采取定息的办法。也就通过核定私营企业的资产,将其总资产额按照当时银行的利率,每年付给一定的利息,付息的时间为10年。资本家丧失了“三权”:即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管理权、人事调配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马分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党史知识大讲堂之六: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四马分肥是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的分配形式。即按照缴纳给国家的所得税,企业的公积金、职工的福利奖金和资方的利润四个方面进行分配。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的一种形式。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税收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的重要工具,是限制资产阶级剥削剩余价值的中心环节。1952年,资本主义工商业还是一个重要力量,当时它拥有380万职工,其工业产值约占工业总产值的40%左右。1953年,初级形式(包括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论在工业方面还是在商业方面都有了较快的发展。从这一年开始,国家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采取“四马分肥”的办法进行分配。所谓“四马分肥”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实质是指对企业的利润,按照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和留给资本家的利润(包括股息和红利)等四个方面进行分配。其中所得税约占利润总额的1/3左右,资本家的股息和红利约占1/4左右。由此可见,资本家剥削的剩余价值量已受到很大的限制。由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了正确稳妥的政策,到1956年底实行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在工业中已占原有资本主义工业企业总数的99%;在商业中,有40万户实行了公私合营,有144万户实行了合作化。在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本家只能以私股持股人的身份领取相当于年息5%的股息(即定息),其剥削量不仅进一步受到限制,而且私股也不再是生息资本,而是向全民财产转化的形式。这样,中国就在很短的时间内,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四马分肥”是当时对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分配形式的形象的说法,指企业利润按国家征收的所得税金、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和资方的股息红利四部分。一九五六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方的股息红利被定息代替。
四马分肥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利润分配形式的形象说法。1953年国家规定,私营企业每年结算盈余,其利润分配为“四马分肥”,即分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资方红利四部分,资方红利大体只占四分之一,企业利润的大部分归国家和工人,基本上是为国计民生服务的。1956年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方的股息红利被定息,即年息五厘所代替。
就是把利润分成四份,其中国家一份,就是税收;工人一份,就是福利费;还有一份是公积金,作为再生产之用;第四份就是私人应该得到的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