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2019年保险行业营改增
来源:财税派
各行业“营改增”层层推进,作为地方税源大头的金融保险业税种改革也将在明年启动。
12月16日,《华夏时报》记者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研究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相关工作。财政部一位内部人士透露,明年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但具体时间点还未敲定。
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教授韩晓琴分析,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一旦启动,影响面极广,其涉及到金融机构税率变动以及征税主体的变化,还牵涉到中央和地方在税收分成上的博弈。目前,金融保险业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中税额仅排在建筑业之后,占比营业税总额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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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增值税,适用税率是6%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是3%扩展阅读: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保险服务收入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二、纳税地点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除一般规定外,有以下特殊规定:(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从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到5月1日正式全面试点,留给保险业以及其他几个同批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的时间已经不足一个半月。3月23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有关配套政策同时下发,保险业关心了很久的政策问题也终于得到了明确。
税制改革对于任何行业的影响都是全面而深刻的,保险行业也不例外,从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到公司的IT系统改造,再到产品定价、准备金提取乃至销售模式等,都将因此次“营改增”而产生深远的变化。当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目前最重要的任务还是快速切换业务模式,迅速适应“营改增”之后的新要求。须知,“营改增”并不是税率的简单改变,而是要对公司流程、系统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改造,任何一个纰漏都有可能加重企业税负,甚至是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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