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 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
按实际情况,事实婚姻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受到法律保护。村委会的盖章无法证明事实婚姻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现实困惑
甲乙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却在一起生活了10年。在日常生活中,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交生活,周围邻居甚至亲朋好友都以为两人已经结婚。不久前,女方提出分手,男方不同意,女方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请离婚诉求。法院会受理吗?
律师答疑
甲乙两人这种没有经过婚姻登记就在一起生活的同居关系,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事实婚姻,通常定义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发生纠纷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区别的。从1994年2月1日起,没有进行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故本案中,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理荟萃
法律对于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行为给予区别对待,这既体现了法律规定人性化的一面,也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科学性、严肃性。
1994年2月1日之前,由于传统原因,承认事实婚姻。但是之后,不办理结婚证,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办了婚宴,生了孩子,住在一起,也只是同居。如果不想一起生活了,只要分开即可。不必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