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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增值税税率对相关行业和产业产生什么影响 简并增值税税率新政策对纳税人有哪些影响

2024-05-20m.verywind.com
为什么简并增值税率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

一、为什么要简并增值税税率?

首先,简并增值税税率是进一步减税降负。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日益激烈,大家都了解,一些世界上较为发达的经济体,最近已经或拟实施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增强本国税收竞争力的税制改革。因此,不论是为了保持国内经济稳定增长,还是为了应对国际减税的竞争,未来一个时期,减税降负可能将成为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大方向。此次国务院审议确定的六项减税措施,简并增值税税率是第一项。因此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中,我们充分体现了减税这一政策精神。比如,适用13%税率的货物,全部下调至11%,没有任何货物税率上调。在政策预研时,其中有一个方案是将天然气分为两部分,居民用气部分税率下调至11%,工业用气部分上调至17%,后来经多轮慎重研究,该方案被否决,改为全部下调。可能有的同志会提出,工业用天然气税率下调,下道环节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下游用气企业的税负不就增加了吗?这种认识算的是局部账、短期账。13%税率全部下调至11%,增值税的综合加权平均税率必然是进一步降低,通过市场、价格的传导,从长远或宏观趋势看,天然气生产、销售环节税率下调,最终会逐渐传导到下游用气企业,从而降低社会整体用能成本。再比如,农产品税率下调后,为解决下游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有可能出现的即期税负上升问题,对这部分产成品适用17%税率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给予了维持税率调整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的配套政策,相当于国家从税收角度多给了2个点左右的补贴,少征多扣,也是减税。大家要理解,对利用农产品为原料的行业给予特殊的照顾,避免其产生即期的不利的税负变化,是因为这个行业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产成品大多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通过政策平转,可使这些企业不因改革即期增加税负,有利于保持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稳定,避免改革增加居民生活成本、推高CPI。另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企业是购买农产品的主要行业,保持其税负稳定,可使企业收购农产品的价格保持相对稳定,有利于保障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种粮和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稳定“三农”发展。讲这些,是希望大家明白政策原则和精神是什么,有利于大家对政策的把握和执行。

其次,是进一步完善税制。从国际增值税发展实践来看,为了实现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目标,各国逐渐追求更为简明的增值税税制,简并税率、减少优惠、拓宽税基已经成为增值税发展的趋势和主流。就税率设置档次来讲,实行传统型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以欧盟为代表)以二档税率为主,其中一档是标准税率,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服务,一档是优惠税率,适用于民生领域;实行现代型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以新西兰为代表),则只设一档税率。据我们了解,目前在实施增值税制度的160多个国家中,一档税率的约占45%,二档税率的约占30%,三档税率的约占15%,四档及四档以上税率的国家约占5%。我国就属于四档税率的国家之一,这种四档税率并存的情况,导致税制较为复杂,“高征低扣”、“低征高扣”的现象比较普遍,拉大了行业间税负差距,抑制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对征纳双方来讲,既增加了企业尤其是混业经营企业的核算难度,不利于税收遵从,也不利于税收执法,征纳成本较高。因此,从规范税制的角度讲,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优化简并增值税税率,是我国下一步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方向,这也是增值税立法的要求。

这次的“四并三”就是简并税率的第一步。取消13%这一档税率,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13%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粮食、自来水、图书以及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还有天然气等工业生产资料共23类产品,范围相对较窄,且当中还有一部分免税货物,改革力度适中,对财政收入的压力较小。二是,这23类产品大多集中在民生领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税率下调,降低居民购买基本生活用品的成本,体现了国家对农业、对民生的税收关切与扶持,有助于缓解增值税的累退性,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

二、简并税率的政策要点如何把握?

此次简并税率的政策文件,不是很复杂,相对好把握一些,在这里仅就一些要点强调一下。

(一)关于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目前有两套抵扣体系,通俗地讲,一是核定扣除;二是凭票扣除。

——税率调整后,对于核定扣除,要加大试点推行力度。在农产品加工、流通行业试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总局联合财政部先后在2012、2013年下过两个文件。截至目前,试点推行总体不错,但地区、行业的进展不平衡。据初步统计,全国已有32个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行业开展了核定扣除试点,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占农产品加工行业纳税人的比重约12%,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占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约为38%。也就是说,全国还有4个地区未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已开展的地区中,行业覆盖最宽的已达到全部覆盖,比如北京,行业覆盖最窄的,只有1-2个行业,不平衡的特点还是比较明显的。税率调整后,各地要克服畏难情绪,进一步加大核定扣除试点的推广力度,鼓励纳税人采取核定扣除的方法计算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条件具备的行业,成熟一个,推广一个。在推行过程中,省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各地要注意相互协作,特别是周边地区,要多通气,把握好扣除标准,同一个行业,适当的差异可以有,但不能太悬殊,要注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负面舆情。总局也将开展深入研究,适时统一条件成熟的农产品行业扣除标准。

----税率调整后,对于凭票扣除,要分清扣税凭证的种类和抵扣力度。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种类相对较多,税率调整的文件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其它情况下,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对于抵扣力度,上面已经讲过,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说,改革前的扣除率是多少,改革后还是多少。还有一个,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应税农产品,按3%征收增值税后,可以按11%或改革前的扣除率抵扣。

(二)关于改革时点的衔接问题

7月1日是税率调整的时间节点,大家要注意把握好这个时点前后的政策衔接,对于纳税人7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扣税凭证、已经实现的交易,要认账,该按13%抵扣的按13%抵扣,该按13%开票的按13%开票,实事求是地去处理。

(三)关于纳税申报的调整

为配合税率简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微调,主要有两点。

一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纳税人的销售情况,11%税率一栏拆分为两栏,分别填报适用11%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就是货物和服务要分开。

二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增加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栏次,用于单独填报由于维持改革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的“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与以前相比,是略为复杂了一点,这也是我们反复权衡,尽量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必要微调。一是这样的调整,可以比较全面、清晰地反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适用的税收政策;二是作为国务院一项重要的减税降负措施,像营改增一样,政策效应、减税成果要进行后续的分析与测算,申报表进行这样的微调,也是为以后的工作奠定一个数据基础,以便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分析报表,而不用一户一户地去统计。所以,希望大家理解,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简并税率工作中要注意什么?

简并增值税税率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工作,实施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积极开展宣传辅导。结合正在税务系统开展的营改增“大辅导”活动,全方位、多角度、持续性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使税务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吃准吃透政策,帮助纳税人尽快熟悉政策规定和申报办法,尤其是规范开票和正确申报。规范开票,要侧重于填全、填准商品编码;正确申报,要侧重于填全、填准申报表新增的栏次,为日后效应分析打牢数据基础。同时还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特别是要关注本次税率调整中,销项端税率没有变化,而进项端税率下调,有可能引起即期税负上升的企业情况,比如营改增的企业,有问题及时向总局反映,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是做好效应分析工作。总局已经设计了简并税率效应分析方案,基本思路是依托于营改增税负分析平台,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数据结果,尽最大程度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但数据质量是分析的基础,各地要像营改增税负分析一样,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对纳税人辅导到位,对基础数据审核到位,确保数据质量。

三是注重防范税收风险。利用农产品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历来是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此次税率下调,又给予农产品抵扣一些特殊的过渡政策,对违法分子利用政策空间虚开发票行为要引起高度重视。按领导要求,货劳司今年依然组建了税收风险分析团队,依托增值税发票数据,继续开展税收风险的分析、推送工作。各地也要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对利用农产品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控、防范与打击。

四、延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什么变化?

开头给大家提到,有5项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19年底,其中4项没有变化,仅有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范围进行了扩大。

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并接受其监管。由于原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免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经“一行三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无法直接适用该项优惠政策,此前行业也多有反映。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确实为“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通过税收政策可以引导小贷企业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因此,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在延续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将该政策的适用主体扩大至合法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即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延续以及小贷公司税收优惠政策,还涉及所得税,而所得税的专项优惠政策需按程序提请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因此,相关操作性文件还在走发文程序。

首先,简并税率政策,对纳税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降低税负,化肥、农药、农机、天然气等是工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将税率下调至11%,体现了国家对农业、民生领域的税收支持,也就是说,相关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会降低。

一、税率简并及对农业及农产品相关行业影响
(一)增值税税率简并
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税率从13%调整为11%。上述货物的范围,则平移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文件的规定。
(二)增值税税率简并对农业和农产品相关行业税务影响
调低上述货物销售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率,将有利于降低上述货物销售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率,并对行业发展带来积极作用。
然而,也要注意到,简并增值税税率仍存在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并对部分行业产生影响:
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是否相应全部调整尚待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分别赋予了税务机关和海关。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在对增值税低税率货物征税范围的理解上并不一致[1],并反馈到征管层面。例如,在增值税税率简并前,尽管食用植物油、液化石油气在国内环节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但是部分食用植物油、液化石油气在进口环节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并非13%,而是17%。目前尚不明确此次简并税率调整为11%税率货物,其在进口环节征税时,海关是否亦会全部调整为11%。
2、进口环节进销倒挂税差加大,将对部分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如前所述,海关对进口前述货物是否全面执行降低为11%的增值税税率尚待确定,如果未来海关对部分上述货物在进口环节的税率仍按17%征收,对国内进口此类货物的贸易公司来说,其影响是较大的。以橄榄油、棕榈油等为例,这些油原产于国外,按照现有的海关税则,在进口环节可能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也可能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例如,根据进出口税则,税则号为1510 0000、1509 9000的橄榄油、税则号位1511 9090的棕榈油等,按照2017年进出口税则规定,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率为17%;然而,进口货物的商贸企业在国内未经加工销售时则适用简并后的增值税税率11%。这种进销环节税率差异可能导致该类企业将长期存在较多的留抵进项税额,其不但无法享受增值税降负的红利,还将可能导致销售环节税率从13%降低到11%而不含税销售价格无法调整时,产生较之前更大的留抵税额,对该类企业的发展较为不利。
3、国内购销倒挂税差加大将对部分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此次增值税税率简并前,因生产该类产品的企业国内购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则为13%,存在着较大的增值税税率购销倒挂,导致这类企业长期存在进项税额留抵。而此次增值税税率简并后,其销售环节税率降低,导致留抵税额将进一步加大。以农机生产企业为例,其销售环节税率调整为11%,而采购的农机零部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对部分农机生产企业可能进一步导致长期存在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挤占了企业资金。考虑到简并增值税税率对此类企业的负面影响,该类企业应主动调整运营模式,避免大量进项税额留抵现象长期存在。
二 税率简并及农产品销售发票调整后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及行业影响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文件规定,购入农产品抵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据实抵扣、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计算抵扣、核定抵扣。财税〔2017〕37号调整了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范围,并考虑了增值税税率简并的影响,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相应进行了调整。

(一)增值税税率简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抵扣力度不变
1、营改增试点期间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抵扣力度不变
根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由于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1%,而加工后的货物适用的税率为17%,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一文件适用的范围理解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
2、购入农产品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税务影响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抵扣力度不变针对的是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上述情形可以按13%扣除率或核定抵扣率抵扣。此类纳税人因属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环节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在农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1%的前提下,其购入农产品按13%抵扣,将不会加大该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以下两个例子将有助于帮助理解增值税简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税务影响分析。
(1)据实抵扣
例如,企业购入农产品用于加工饼干,虽然该农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但由于该农产品是用于加工17%税率的饼干,且购入农产品构成农产品深加工货物饼干的实体组成部分,因此准予对购入的农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额,而非按11%抵扣,以保持和此次简并增值税税率前的抵扣力度一致。
(2)核定抵扣
例如,一家饼干生产企业,将购入的燕麦用于促销活动,如果该饼干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核定抵扣试点范围,则虽然燕麦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但由于该燕麦并不构成其生产的饼干的组成部分,因此仍允许按13%的核定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从而不会对该类企业的抵扣力度产生影响。

3、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部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不仅用于进行农产品深加工,也可能用于农产品简单加工。为此,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还要注意:

· 购入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和简单加工与分别核算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从事上述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其购进的农产品可能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同时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例如用于生产11%的货物),此时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分别按13%和11%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对海关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采购的农产品可以按17%抵扣)。如果企业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购入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和简单加工进项税额抵扣尚待明确的问题
尽管按照财税〔2017〕37号规定,购入农产品同时用于深加工和简单加工时需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分别核算。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从事上述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其购进的农产品可能既用于深加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同时又用于生产简单加工(例如用于生产11%的货物)的企业,其在农产品购入环节通常难于区分上述两者各自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和金额,这给分开核算及后续按13%还是11%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无疑带来了挑战,不排除未来税务机关将就此进一步明确,以增加后续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 用于深加工和转售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从事上述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其购进的农产品可能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转售的,其并不存在前述深加工和简单加工下可能混用的情况,在理论上本身就是可以分开核算的,因此可以分别按按13%和11%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对海关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采购的农产品可以按17%抵扣)。
(二)凭票抵扣对农产品简单加工企业的的税务影响分析
1、简并税率后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以下称“简单加工)凭票抵扣政策变化
根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除营改增试点期间购进适用11%税率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可以按13%抵扣进项税额(含核定抵扣)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条款主要适用于营改增试点期间购进农产品用于非深加工的企业。其适用的企业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类:购进农产品用于销售的商贸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简单加工的生产企业等。也即是说,对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取得的农产品不再按13%抵扣进项税额。

2、简并税率后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凭票抵扣的税务影响
与过去相比,简并税率后非农产品企业购进农产品品票抵扣进项税额将发生以下变化:
(1)购入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税率从13%调整到11%
除进口农产品从海关取得的部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能还存在17%的增值税税率外,该类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调整为11%;对于7月1日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3%的,在7月1日后抵扣时仍按13%抵扣。
对于购入农产品的该类企业(如商贸企业)来说,尽管购入货物的税率从13%降低到11%,导致不含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但增值税销项税额也相应同步减少,并不会因此对企业产生大的影响,但对那些习惯采取含税价报价的销售企业来说,可能面临着和买家的新一轮价格谈判。

(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按3%征收率抵扣进项税额改为按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体现的并非意味扣除率从13%调整到11%。在财税[2012]75号,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农产品销售发票,购买方不能按票面金额计算抵扣13%的增值税税率,而只能按票面3%征收率所缴纳的增值税据实抵扣。而在过去的实践中,一些企业通常理解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效应强于普通发票,导致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本可以取得普通发票作为农产品销售发票按13%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变为只能按票面3%征收率所缴纳的增值税据实抵扣,从而白白浪费了部分进项税额抵扣。财税〔2017〕37号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按13%抵扣,无疑对企业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率从13%调整到11%
由于农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变化,根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从13%调整到11%。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发生了变化,采购农产品的企业仍需要对此高度关注。例如,商贸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非自产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且该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的,在财税〔2017〕37号生效前,该取得的普通发票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在财税〔2017〕37号生效后,由于该农产品不属于自产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不是农产品销售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外,需要注意,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农产品销售发票调整及行业影响分析
1、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变化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入农产品可以凭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对农产品销售发票进一步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而财税〔2017〕37号则不再使用财税[2012]75号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并将其调整为“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2、农产品销售发票调整后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对于采购农产品的企业并不会因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变化产生大的影响。例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给购买方的发票虽然不属于财税〔2017〕37号下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但是根据财税〔2017〕37号,可以按购入的农产品是用于深加工,还是非深加工,分别按照13%和11%抵扣进项税额,就整体而言,只对购入农产品用于非深加工产生一定的税务影响。相反,取得财税〔2017〕37号中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在此之前,企业可以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特别说明,在过去不少企业存在一种误解,对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农产品,并非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在实践中视为农产品销售发票按13%抵扣进项税额,这一做法是不正确的。然而,按照财税〔2017〕37号,即便发票上的税率为3%,购入的企业可以分别按13%(用于深加工)或11%(用于非深加工)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税率简并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率调整及税务影响分析
1、增值税税率简并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率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对这些被选中的行业,当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时,其不再实行凭票扣除进项税额的方式,而是采取核定抵扣。按照财税〔2017〕37号规定,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具体而言,结合财税[2013]57号及财税〔2012〕38号,实行核定抵扣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核定抵扣时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即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核定,需要注意的是,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扣除率并非11%或13%,而是按所生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即销售货物为17%时,扣除率为17%;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1%时,扣除率为11%。

·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时,即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购进农产品虽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其核定抵扣率保持13%不变;

·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是用于深加工,包括不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或购进农产品虽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或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核定抵扣率调整为11%。
2、增值税税率简并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率调整的税务影响
对于购入农产品实行核定抵扣的企业来说,增值税税率简并会产生和凭票抵扣企业类似的税务影响。
(1)对于购入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的企业来说,其进项核定抵扣率和增值税销售环节适用税率均不发生变化(分别为13%和17%),无需担忧其进项税额抵扣率的调整。但是,由于销售方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调整,实践中可能引起新一轮的议价。
(2)对购入农产品用于非深加工但构成货物实体的企业来,其生产出来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而增值税的核定抵扣率为13%,可能导致该类企业存在较大的进项税额留抵。
(3)对购入农产品用于非深加工,且不购入货物实体(如转售、推销等),其销售环节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核定抵扣率均从13%调整为11%,该种同步调整对行业将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三、简并税率后的增值税出口退税问题及税务影响分析

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实行,由于此时点涉及到货物的征税率调整问题,为此也需要对该类货物出口的退税率适用问题做出相应规定。按照财税〔2017〕37号规定,出口简并税率后的货物,其退税率适用如下:
·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
· 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
· 无论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其在2017年8月31日后出口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1%。
上述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对出口上述产品的企业而言,需要考虑到采购货物(含生产企业视同资产货物)时征税率为13%而出口时的退税率可能为11%的问题。因此,这些企业应立即行动,制定周密的采购计划,避免7月1日之前货物采购过多而无法在8月1日前出口的现象。

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正式实施,原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13%税率的全部降至11%,涉及农产品、天然气、食用盐、图书等23类产品。这一政策会对完善税制带来怎样的影响?哪些行业和企业将迎来减负利好?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企业。
税负再减,体现对农业、民生领域支持
增值税税率四档变三档,意味着我国全面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将原来适用该税率的行业“下移”到11%税率这一档中,其他档次税率保持不变。税率简并涉及的行业,包括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简并税率政策,对纳税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降低税负,可以有效盘活企业的现金流,提高企业进一步扩大再生产的能力。”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表示,化肥、农药、农机、天然气等是工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取消此档税率并下调至11%,体现了国家对农业、民生领域的税收支持。
很多人关心,这些行业税率从13%降为11%,企业负担能够减轻多少?
北京大龙供热中心是一家地方性国企,主要为顺义区各小区、写字楼、单位提供供暖服务。“简并税率一年能减税160万元,对企业来说可是不少钱。我们打算利用节约的税款研究节能减排技术,为雾霾治理贡献一份薄力。”大龙公司会计龚凤莲介绍,现在少了一档税率,只要记住除了出售材料外,其他都按11%税率开就行,简单多了。
“大米是生活必需品,农产品按照11%的税率征税后,给我们这种销售初级农产品企业带来利好,预计年减税额可以达到8万元左右。”深圳市鸿冠博广农产品公司法人代表詹丽秀说,目前,公司正计划根据成本价格下调部分产品价格。优质米目前的含税价为每斤22.4元,简并税率后,价格会降到21.6元。简并税率给销售初级农产品的企业带来价格优势,公司准备全力打造电商平台,拓宽销售渠道,加大大米批发量,寻求更大发展。
“简并税率进一步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也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深圳市国税局副局长唐晓明表示,初步统计显示,新政策将惠及深圳市企业约5600户,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行业,预计2017年减税规模15亿元。同时,通过传导机制,对普通消费者也会起到减负作用。
“原料林种植需要大量化肥,税率调整会有效降低采购生产资料的成本。”云南云景林纸公司财务总监石炳友说,税率下调换来的不仅是企业增效,还有林农增收,仅公司原料林的种植,就解决了1.3万多户家庭就业,其中包括3000多贫困户。
据初步测算,今年下半年,税率下调将为云南省纳税人减税8.1亿元,直接给农业企业带来红利,为云南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作了过渡政策安排,避免增加税负
“税率简并后,将形成17%、11%、6%的三档增值税税率结构。对一些行业作了过渡政策安排,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过渡政策主要有两条:一是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二是给予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率调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已按13%税率征税的货物维持13%的退税率。此次还特别规定,对按照17%税率征税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广州东兴农副产品加工公司法人代表曹英财说:“我们主要从事坚果类农产品加工、批发,预计公司下半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左右,根据政策规定,销项税额对比调整税率前直接减少了30万元。”
而作为从东兴公司购货的下游企业,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公司一度对简并税率感到担心。因为增值税具有环环抵扣特征,上游企业交税少了,将带来下游企业税负增加,这对农产品加工上下游企业影响尤其明显。
“国家维持税率调整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的政策给我们吃了定心丸,对于适用17%的速冻糕点等产品而言,税负可以保持不变。”利口福食品公司财务总监邹星红说,同时,因为上游供应商适用税率调整为11%,税负下降,公司采购时有了议价空间,成本有望进一步下降。
解决“高征低扣”“低征高扣”问题
“增值税税率简并,目的不仅仅是减税,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完善税制,让抵扣链条更加顺畅,更好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表示,多档税率并存,在一定程度上会扭曲市场主体行为,增加税务处理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加大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和税收风险。
营改增试点前,增值税有17%和13%两档税率。试点中,为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减轻试点行业税负,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然而,4档税率并存,可能引发“高征低扣”“低征高扣”现象。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增值税税率简并是大势所趋,此次取消13%一档税率,综合考虑了当前财政情况、企业负担能力、税制改革方向等多种因素,是较为平稳的税制改革举措。”胡怡建认为。
“当前,各国普遍追求更为简明的增值税税制,简并税率、减少优惠、拓宽税基已经成为国际增值税制度发展的趋势和主流。”林枫说。
“下一步,将按照现代税制要求,规范完善增值税制度,为未来增值税立法打好基础。”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政策实施后,财税部门将密切跟踪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行业性、整体性问题,确保政策有效落地。

  • 简并增值税税率对相关行业和产业产生什么影响
  • 答:这种进销环节税率差异可能导致该类企业将长期存在较多的留抵进项税额,其不但无法享受增值税降负的红利,还将可能导致销售环节税率从13%降低到11%而不含税销售价格无法调整时,产生较之前更大的留抵税额,对该类企业的发展较为不利。3、国内购销倒挂税差加大将对部分行业产生负面影响此次增值税税率简并前,因生产该类...

  • 增值税的税率降低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 答:据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业、建筑、基础通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可以直接降低企业税负,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为企业发展增添新的动力.增值税的税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

  • 简并增值税税率,利好哪些行业和企业
  • 答:增值税税率四档变三档,意味着我国全面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将原来适用该税率的行业“下移”到11%税率这一档中,其他档次税率保持不变。税率简并涉及的行业,包括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

  • 简述增值税税率及使用范围
  • 答: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共4档:13%、9%、6%、0%。一、税率:13%。 适用范围: (1)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零税率的外)。 (2)提供应税劳务。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二、税率:9%。 适用范围: (1)生活必需品:粮食等农产品、食用...

  • 取消13%增值税税率有什么好处?
  • 答:原来收13%这档税率的产品,基本都是跟民生密切相关的商品。对它们减税,既可以降低民众生活成本,也可以释放这些行业企业的税负压力。除了降低这些行业的税负压力,取消13%这档税率,对于提高增值税税收中性,也具有重要意义。税收中性,从市场运行来说,是尽可能避免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资源配置决策产生扭曲。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有:17%、11%、6%、3%税率分别适用哪些行业?
  • 答:一、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的行业主要有:1、基本生活资料,如水、电、天然气等,初级农产品等;2、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基本电信服务、建筑业;3、不动产租赁,包括土地使用权租赁;4、不动产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等。二、低税率6 1、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2、增值电信服务 3、金融服务 4、生活...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哪些行业影响最大
  • 答:有关测算表明,现有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转换成增值税,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上在11%一15%之间,无疑,在这个区间内选择的税率,改征后的税负水平就大致保持稳定,改革选定的税率最终选择与最低税负相对应的11%。由此看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总体上是一种减税。2、避免...

  • 石林工商注册:简并增值税税率的变化
  • 答: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是如何规定的?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变化有哪些?答:...

  • 简并增值税税率出具体政策了,看看都有哪些亮
  • 答:专家点评新政要点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

  • 9%的税率是哪些行业
  • 答:除了上面举例的行业,其他服务适用于6%。我国的增值税从17年的17%、13%、11%、6%四档简并到17%、11%、6%三档之后,18年又调整至16%、10%、6%三档,19年又进一步调整至13%、9%、6%,未来可能只有两档也说不定。在19年新调整的这几档增值税中,其中9%税率的行业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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