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期合同有哪些风险?
提前筹划跨期合同,此次营改增来的比较急,营改增之后很多的合同处于执行期,这就造成很多合同跨期。此时企业抓紧找对方沟通营改增后税金承担方式等合同细节。因为按照以往经验,营改增之前的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是以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来把控的,此时不妨跟对方沟通由于营改增后税率变动较大,签订补充协议规避因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负损失。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这样履约地点、履约方式、履行的地点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企业在合同中应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明确,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的,应按一般计税方法(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的,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只有出租在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其他情形的租赁业务,均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对小规模纳税人,不论租赁标的物购进或者自制的时间,均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执行跨期动产租赁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当且只能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税率5%)缴纳营业税。应注意的是,该项规定是应当而不是可选择执行,也即“营改增”试点后,不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购进或自制租赁标的物的时间是在试点实施之日前或者后,凡是执行有形动产租赁跨期合同取得的租赁收入,均应当且只能继续缴纳营业税而非缴纳增值税,更不存在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可能。在前述案例中,旺兴租赁公司执行“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跨期租赁合同,收取8月份的租赁费,应当且必须缴纳营业税,同时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服务业发票。执行“营改增”试点后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取的8月份租赁费,出租存量资产叉车1台,选择按简易方式缴纳增值税,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租“营改增”试点后新购进的叉车2台,应按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根据不同的建造合同类型,本准则分别给出了判断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