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国将现阶段的职业分为几大类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分几大类多少种?
是1999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编制,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第一大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4个中类,115个小类,379个细类;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4个中类,115个小类,379个细类;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中包括4个中类,12个小类,45个细类;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其中包括8个中类,43个小类,147个细类;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其中包括6个中类,30个小类,121个细类;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其中包括27个中类,195个小类,1119个细类;
第七大类:军人,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包括1个种类,1个小类,1个细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原因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领域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国家提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1995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中央各部委共同成立了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组织社会各界上千名专家,经过四年的艰苦努力,于1998年12月编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并于1999年5月正式颁布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一、职业病分类及种类: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8、腰间盘突出。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二、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措施包括:
1、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3、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 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4、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5、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要求,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工作;
6、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7、 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8、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防治计划,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发展;
9、 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2014年,我国将现阶段的职业分为八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社会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八个大类分别是: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七大类:军人; 第八大类:特殊职业的其他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编制工作于1995年初启动,历时4年,1999年初通过审定,1999年5月正式颁布。2010年逐步启动了各个行业的修订工作。2014年依然按照1999年版本规定,将我国现阶段的职业分为八大类。
扩展资料:
职业须同时具备下列特征:
1、目的性,即职业以获得现金或实物等报酬为目的;
2、社会性,即职业是从业人员在特定社会生活环境中所从事的一种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互关联、相互服务 的社会活动;
3、稳定性,即职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
4、规范性,即职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
5、群体性,即职业必须具有一定的从业人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类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我国职业分类,根据我国不同部门公布的标准分类,主要有两种类型:
(1)第一种: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总局、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1982年3月公布,供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使用的《职业分类标准》。该《标准》依据在业人口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将全国范围内的职业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层,即8大类、64中类、301小类。其8个大类的排列顺序是:
第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第三,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商业工作人员;
第五,服务性工作人员,
第六,农林牧渔劳动者;
第七,生产工作、运输工作和部分体力劳动者;
第八,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在八个大类中,第一、二大类主要是脑力劳动者,第三大类包括部分脑力劳动者和部分体力劳动者,第四、五、六、七大类主要是体力劳动者,第八类是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2)第二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批准,于1984年发布,并于1985年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这项标准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性质的同一性分类,即按其所属行业分类,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四级。门类共13个:
①农、林、牧、渔、水利业;
②工业;
③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④建筑业;
⑤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
⑥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应和仓储业;
⑦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
⑧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⑨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
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1金融、保险业;
12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
13其他行业。这两种分类方法符合我国国情,简明扼要,具有实用性,也符合我国的职业现状。
其他分类方式:
根据不同标准的职业,可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如:从行业上划分,可分为一、二、三产业;从工作特点上划分,可分为务实(使用机器、工具和设备的工种)、社会服务、文教、科研、艺术及创造、计算及数学(钱财管理、资料统计)、自然界职业、管理、一般服务性职业等10多种类型的职业。每一种分类方法,对其职业的特定性都有明确的解释,这对我们更好的掌握某一职业的特点,去选择适合自身职业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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