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请教一个问题。建筑公司与包工头签订包工包料的劳务分包合同后,双方建立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承包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吗
承包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一样的,都属于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
原则上禁止分包,但如果实际分包的,产生的质量责任以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最终由违法分包人承担。
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的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
但是《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扩展资料:
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
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因此,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讨论是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还是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意义。
当然如果该施工队伍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该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而不能用包工头个人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因为合同的主体之一应该是有资质的整个施工队,而不是包工头个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的同意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也得对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
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通常说来,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负责,并不直接向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为了维护发包人的利益,保证工程的质量,合同法加重了分包人的责任,即第三人(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现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附《合同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首先你们的法律关系应属于承揽合同。关于结算的问题,应根据承包方实际投入的材料和人工进行结算,如承包方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利润部分,是不支持的。
双方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首先,劳务关系式出现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所以不会是劳务关系。
你面对的这个包工头应该没有相应的资质,所以也不会是工程分包合同,也就不存在工程分包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就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人协议所形成的。
你的这个合同可以认定为承揽合同,形成的是承揽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第一手才叫发包,再包下去就是分包了,法律禁止非法分包,
你自己不是都写了签的是劳务合同了吗
很少有包工头恶意终止合同被告的,请神容易送神难呀
你好,根据规定,建筑公司进行分包的,需要取得建筑方的同意,或者你们之间的合同有明确规定,而且分包方是需要是有资质的单位。如果是劳务分包,不需要取得建设方的同意,但是劳务分包方必须为有资质的单位。
在此案例中,建筑公司进行了包工包料,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分包,如果是全部都给了包工头,那么就是转包了,而且分包方是个包工头,没有相应的资质,所以你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无效的合同关系,你们之前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虽然合同是无效的,包工头是有权要求你们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