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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都会选择小规模吗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如何最佳筹划

2024-05-05m.verywind.com
营改增后小规模建筑业税率是多少~


现在建筑工程税率是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即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为增值税征收率3%。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个问题太大了!先了解这26个问题再说吧!多多关注企业所在省、市税务部部门的指导和网站吧!

一、建筑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二、钢结构制作安装业务是全额按17%交税、还是全额按11%交税、还是制作按17%交税安装按11%交税?答:上述属于兼营行为,钢结构制作按17%计税,安装业务按照按11%计税。

三、建筑业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答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备案合同,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需提供什么材料佐证,才能认定为老项目?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六、建筑业纳税人不同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七、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八、建筑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转出,还是不认证直接以含税价进成本呢?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为避免用途发生转变时,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将专用发票认证但不进行抵扣,待转变用途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

九、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是否不用预缴,直接回机构所在地开票,分包抵扣的资料税务局还需要审核吗?答: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当期不用预缴。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

十、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十一、建筑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答:(一)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答: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三、 哪些建筑业纳税人适用取消认证?答:对纳税信用A级、B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并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未纳入纳税信用A级、B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也适用取消认证。

十四、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七、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十八、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十九、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二十、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十一、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答: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二、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二十三、销售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十四、如果一个纳税主体的发票开具采用主分机方式,请问在企业名称和税号相同的情况下,主分机开票信息中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能否有多个,即每个分机使用单独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答:主分机开票信息需一致,每个分机不得使用单独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开具发票。

二十五、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二十六、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不一定会选择小规模,需要视情况而定。

一、“营改增”的意义和趋势 

1)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改增”是将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采用多环节征税,并且对每一环节的增值额进行计税,这就有效的避免了对企业的重复征税,使得税负更加合理。“营改增”的实施将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务制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变化更新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实施“营改增”,对于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投资、优化产业结构和分工,以及加快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3)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先后下发有关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处理的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13号、23号、25号、51号、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10号等税收政策性法规文件,对建筑安装行业,特别是异地施工建筑企业的涉税处理产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这又将对建筑行业产生重要涉税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政策的挑战,提高规避税收风险、进行合理纳税,意义重大。 

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一)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税负的影响与建筑企业是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有密切关系,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事宜,如果不考虑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建筑业税负则由3%减少到2.91%,而对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增减取决于进项税额扣除的大小。即“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建筑企业自身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而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而言,按“营改增”前的含税价测算,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扣除额达到收入的6.91%才能与“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持平。如:实现100万元的工程收入,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100*3%=3万元,“营改增”后,如果进项税额扣除率达到收入的6.91%,则应交增值税=100/(1+11%)*11%-100*6.91%=3万元,与应交营业税持平。因此,进项税额扣除额若大于收入的 6.91%,税负则会减轻,否则,税负反而会增加。 

按成本组成来看,建筑业成本主要由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人工费以及其他费用构成,成本构成中,材料费一般为50-60%,机械使用费一般为20-30%,人工费一般为20-25%,其他费用一般为3-7%。在没有新增固定资产、业务分包的情况下,因原存量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进项税额的来源就主要靠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因不同类型工程项目的成本结构差异较大,如:路基工程,机械设备投入较大,参与施工的劳务人员比较集中,机械使用费、人工费占比较大,而桥梁工程和路面工程一般情况下材料费占比较高,即“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因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二)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1、对资产账面价值的影响 

因购买材料、固定资产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不作为资产入账,因此,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账面价值会小于“ 营改增”之前的入账价值。 

2、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基本持平,因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小,在负债总额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将会导致资产负债率的上升。 

3、对收入的影响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收入便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形式,因此,如果现有定价体系不变情况下,收入将会降低9.91%。如:完成100万元的工程,“营改增”之前,收入为100万元,而“营改增”之后,收入=100/(1+11%)=90.09万元,减少了9.91万元。 

4、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的营业税一般由建设单位代扣代交,营业税不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现金流。“营改增”之后,相关的增值税则必须由建筑企业自行按当期验工计价的收入计提销项税,并扣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后计算缴纳。建设单位若只计价不付款,建筑施工企业也需按当期验工计价的收入交纳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项税额达收入的11%,在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下,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即使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后及时付款,一般也要直接扣除5%-10%的质量保证金,而这部分收入不会因为没有收到款项就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在建设单位及时付款的情况下,也会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流。   (三)“营改增”对产品造价的影响 

因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所以现有建筑工程造价是含税价,100万元的工程价款收入,其中不含税造价为96.70万元,税金及附加为3.30万元,3.3/96.7=3.41%,因此,目前建筑业造价中税金取费系数定3.41;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负由消费者承担,100万元的工程价款收入,其不含税造价也为100万元,即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被完全改变。因此,“营改增”后,建设单位的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出现重大变化,相应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和设计概算也将按新标准执行。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的内部定额需要重新进行编制,企业施工预算也需要重新进行修改。 

所以,“营改增”会导致国家招投标体系、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预算报价、建筑工程造价及建筑市场发展等一系列变化,对建筑业产品造价产生深刻的影响。 

三、应对“营改增”的具体措施 

(一)做好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从进项税额抵扣最大化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的不同加以考虑,减轻企业税负。例如,适时改变用工方式,进行劳务外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进项税额。对于进项税额严重不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专门的分支机构,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申报。 

(二)审慎选择供应商 

上游供应商若是低税率,下游消费环节的企业税负必定加重,所以必须严格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的筛选,要求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必须是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在同等价格下,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如果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比价时,需要充分考虑可抵扣的进项税。 

(三)及时调整财务预算等考核指标 

“营改增”后,企业的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等财务指标的数据会发生变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也会发生变化,这一切变化,使得必须及时调整收入、资产负债率及其他财务预算指标,在进行考核和对比分析,以及提供给外部使用时,要对相关指标加以还原或作必要的说明。 

四、结束语 

“营改增”的实施将完善我国的税务制度,优化税制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营改增”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面广,影响因素复杂,面对“营改增”工作的迅速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抓紧时间,仔细研究应对措施,做好全面准备,使“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企业平稳过渡,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张晖.探究“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J].财政监督,2014;2:66 

[2]瞿才.“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J].科技经济市场,2013;12:102-103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不一定会选择小规模,需要视情况而定。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为S,增值率为R,则抵扣率为1-R,税率为11%,且一般纳税人所购劳务、货物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客户接受劳务金额不变,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等式如下:

{[S/(1+11%)-S×(1-R) /(1+11%)] ×11% }/S
=[S/(1+3%)×3%]/S
R=29.39%

即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合适,否则,一般纳税人合适。税收筹划增值率超过29.39%时营改增项目投资新成立小规模企业比较合算。但是建筑企业在确定纳税人资格时也要考虑下列因素来决定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税金包括哪些
  • 答:税收筹划增值率超过29.39%时营改增项目投资新成立小规模企业比较合算。但是建筑企业在确定纳税人资格时也要考虑下列因素来决定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啊? 什么情况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
  • 答:(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4)非企业性单位。(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认定条件不同 (1)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

  • 企业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 答: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5、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应税服务...

  •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分包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 答:建筑劳务分包也属于建筑类,增值税税率按照企业类型分一下几种: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法的企业,增值税税率11%;2、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法的企业,增值税税率3%;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

  •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以简易征收吗?
  • 答: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

  •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所得税税率
  • 答: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所得税税率答:营改增后,建筑类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企业增值税税率11%;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国税方面要按增值额交17%的增值税,地税方面:按...

  •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和征收率
  • 答: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征收率再也不是只有3%了,而是有两种:3%和5%,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和5%(原建筑业、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为3%,金融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税率为5%,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

  •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纳税筹划
  • 答:(二)细化合同签订条款。合同条款的签订决定了建筑企业的业务流程、资金结算、发票取得和税负情况、税款缴纳期间。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细化合同签订条款,严格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的纳税人资格、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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