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学习网 导航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建筑业怎么交税

2024-04-30m.verywind.com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如何最佳筹划~

这个问题太大了!先了解这26个问题再说吧!多多关注企业所在省、市税务部部门的指导和网站吧!

一、建筑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二、钢结构制作安装业务是全额按17%交税、还是全额按11%交税、还是制作按17%交税安装按11%交税?答:上述属于兼营行为,钢结构制作按17%计税,安装业务按照按11%计税。

三、建筑业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答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备案合同,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需提供什么材料佐证,才能认定为老项目?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六、建筑业纳税人不同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七、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八、建筑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转出,还是不认证直接以含税价进成本呢?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为避免用途发生转变时,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将专用发票认证但不进行抵扣,待转变用途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

九、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是否不用预缴,直接回机构所在地开票,分包抵扣的资料税务局还需要审核吗?答: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当期不用预缴。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

十、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十一、建筑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答:(一)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答: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三、 哪些建筑业纳税人适用取消认证?答:对纳税信用A级、B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并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未纳入纳税信用A级、B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也适用取消认证。

十四、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七、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十八、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十九、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二十、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十一、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答: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二、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二十三、销售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十四、如果一个纳税主体的发票开具采用主分机方式,请问在企业名称和税号相同的情况下,主分机开票信息中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能否有多个,即每个分机使用单独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答:主分机开票信息需一致,每个分机不得使用单独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开具发票。

二十五、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二十六、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税收情况: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施工服务,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一)选择恰当的供应商。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综合税负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取得、取得多少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就要求从采购环节开始进行纳税筹划,慎重选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若承接的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建筑企业应尽量选择可以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最大限额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

(二)细化合同签订条款。合同条款的签订决定了建筑企业的业务流程、资金结算、发票取得和税负情况、税款缴纳期间。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细化合同签订条款,严格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的纳税人资格、发票开具时间、发票类型、货款支付时间等。

(三)适当进行业务拆分。当前,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一般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中标,由集团公司与甲方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中,可能包括勘察、设计、安装、施工、装饰等多个部分。

(四)对税负临界点进行测算。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工程服务时,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要材料的,即所谓的“甲供材”,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材料占工程项目的金额比例越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建筑企业越有利。反之,可抵扣的税额较少,则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综合税负较低。

扩展资料

营改增前,建筑行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同样的收入金额下,只要尽量降低成本就能带来更好的收益。营改增后,建筑行业按照规模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税负的上升体现在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企业中。

此时,如果采购人员仍按照过去的思维尽量降低成本,选择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采购砂石、泥料等基本建材,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3%税率增值税专票,就会导致本来有17%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材料成本无法抵扣,或以3%的低税率抵扣。

而建筑业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从而造成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增加,进而提高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应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带来企业综合税负的上升。

营改增后,供应商的纳税人类别、开具的发票类型对企业的综合税负有极为重要的影响,若采购人员只关注材料价格,缺乏税务思维,企业则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上)



更多建筑业税务筹划方案

请关注小编个人主页,

期待您的关注!



建筑业如何纳税筹划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推荐两种合规筹划方法,望采纳!

一,人独资企业,

它享受的是所得税核定征收,

核定后的综合税率仅需:0.5%-3.16%

由于是核定征收,不用考虑成本票问题,且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

建筑企业可以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一家或者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并申请核定征收

解决建筑企业缺成本票的问题。

小编所服务的平台跟全国多个税收优惠园区直接对接

并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建筑业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可以关注小编

下面举例说明:

以年收入500万为例:

增值税:500/(1+3%)*1%=4.85万

附加税:14.5631*5%=7281.55 元 (含城建、教育、地方教育附加)

所得税:500万/1.03*10%*30%-40500=105131.068

综合税率:(4.85+7281.55+105131.068)/500=3.16%


二,税收优惠地区建筑企业高额返税奖励政策

1.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70%——85%奖励返还;

2.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70%——85%奖励返还;

可叠加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总部经济招商模式。即不受地域的限制,全国各地的企业都能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地区的税收扶持政策。


新公司注册,营业执照办理,由小编所服务的平台全权办理,

无任何隐形费用,安全可靠,省时省心。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纳税筹划?


如果管理跟上去了,税收筹划搞得好,税负就低,否则相对较高,但由于一些运费、办公用品等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所以总的情况是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

园区返税政策:税收政策因地区和行业而异。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投资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不改变主体公司的经营模式,也不改变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企业是以总部经济招商的模式入驻园区,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只把注册地址落在园区,用园区的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后纳税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增值税:企业地方留存率70%-90%,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地方留存40%。


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在金税三期、四期的背景下,企业税务安全尤为重要,在满足监管需要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合规经营,关乎企业当下利益,更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我国的税务法规也一定会越来越精细化,第三方专业税务服务机构的重要性会也会越来越大,笔者专注为企业提供合规、节税服务,解决企业税优痛点,为企业合规、稳健经营贡献一份力量。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望采纳哦!



建筑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重,可以考虑入住税收优惠园区,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返还。

以达到合理合规节税的目的。

税收优惠地区除了个人独资的核定征收政策以外还有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财政奖励返还政策,具体的政策为:

1,增值税奖励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 : 75%-90%

2,企业所得税奖励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 : 75%-90%

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后所得税税率0.5%-2.1%,综合税率0.5%-3.16%。

4,财政奖励按月兑现,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扶持到账,总部经



筹划方案一、调整和优化现有组织架构

1.筹划背景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部,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组织及管理。在有投标需求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单位,以争取地方的工程项目。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涉及的管理单位自下而上包括一级母公司、二级子(分)公司、三级子(分)公司、项目部等,部分三级子(分)公司下设有四级、五级子(分)公司。由于承接工程项目的主体多为二级子(分)公司,而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一般为三级子(分)公司,因此,建筑企业集团内普遍存在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

相比营业税下的税收征管,增值税具有“征管严格、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特点,对于每个增值环节均需严格按照销项税额相抵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建筑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构架及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一般情况下,管理链条越长,流转环节越多,潜在的税务风险就越大,甚至造成工程项目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不匹配,从而多交增值税,但这一特点也有利于集团内部实行专业化管理。

2.筹划思路

增值税的主管方式要求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为适应“营改增”,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在充分考虑市场经营开发和项目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改变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降低税务管控风险。

(1)各级单位梳理下属管理范围内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明确优化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方向,通过撤销规模较小或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单位、取消不必要的中间管理层级、合并管理职能相关或相同的单位等措施,以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

(2)结合“营改增”后的资质管理要求、工程项目组织模式及其业务流程调整方案,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并考虑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在市场法人主体数量足够的情况下,逐步将工程施工类三级单位变为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筹划方案二、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

1.筹划背景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政策不利于专业化分工,集团内各级单位均按照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如企业将自身的某一专业板块独立出去成立专业公司,将造成增加流转环节进而增加集团整体营业税税款。“营改增”之后,以上情况将会改变。

首先,目前虽然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已经“营改增”,但建筑企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外租设备时,所交易的设备租赁供应商多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或挂靠公司,取得的发票主要为税务局代开的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用机打(手写)发票,造成建筑企业设备租赁之处相关进项税额难以抵扣或抵扣效率较低。

现场加工混凝土用于自有工程或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建筑施工用混凝土一般存在两种采购渠道,一种是外购商品混凝土,另一种是自制混凝土。相比自制混凝土而言,外购商品混凝土价格偏高。因此,建筑企业更加倾向于自制混凝土的方式。

但是自制混凝土仍存在以下涉税风险: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通常包含多家参建单位,一般由其中一家设立混凝土拌合站,像整个项目或当地其他项目甚至外部供应混凝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筑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本单位或本企业直接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资质混凝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建筑业“营改增”后,可能会被认定为销售缴纳增值税。

2.筹划思路

由于增值税采用了环环抵扣的计税方式,避免了原营业税层层征税的弊端,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后,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管理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如:考虑设立专门的片区租赁公司,可解决外部租赁难以取得17%税率进项发票的问题;考虑成立混凝土专业公司,可以避免现场加工混凝土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问题。具体筹划思路如下:

(1)成立专业的设备租赁公司,用以解决设备外部租赁难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此部分之支出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考虑根据集团内工程项目区域分布情况,在主要片区成立区域性的租赁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租赁公司”)。由设备租赁公司统一购置建筑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相关设备,为区域内施工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并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2)成立专业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为解决与原增值税应税项目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核算及税务管理难度大、纳税申报复杂以及从高使用税率风险等问题,建筑企业可考虑分离原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混凝土搅拌、预制构件制造等,成立专业的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专门负责向集团内施工企业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3)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以下事项:

①结合企业现有的组织构架和未来的战略规划,考虑公司的设立方式(如新设公司、整体现有单位等)、设立层级(如设立为二级单位还是三级单位等)以及组织形式(分公司或子公司)等;作为施工单位内设机构为施工项目加工、制造建筑材料以及提供租赁等业务的单位一般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建筑企业可考虑将这类生产单位设立为子公司,并办理独立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独立申报纳税等。

②成立公司时须评估成立公司的资金投入、片区内施工项目的布点及开展情况和相关需求情况等。

③合理确定内部租赁业务和内部销售业务等的关联交易定价,避免税务风险。

④在有效解决进项税抵扣问题的同时,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进项税管理,做到“应抵尽抵、充分抵扣”,降低自身增值税税负。

  • 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 答:更多税务筹划方案 可以关注小编的个人头像或者个人主页,免费提供税务筹划方案,建筑企业想在税收问题上节约开支,只有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进行解决。也可享受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奖励返还政策,把公司税降到最低,那么有哪些政策...

  •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有哪些?
  • 答:二、那么建筑行业该如何制定计划来解决进项成本等问题。1.首先,申报纳税主体资格 根据企业自身规模或者资质等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找到一个增值税率平衡点,降低企业自身增值税压力。2.其次,重视采购环节 建筑企业...

  • 如何加强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 答: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0%,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不同纳税人身份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所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工程总造价(不含税)×3%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工程总...

  • 营改增后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税收筹划
  • 答: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在实践中要做全面综合的考虑,进行利弊分析。4.以影响应纳税额的几个基本因素为切入点 影响应纳税额因素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进行税收筹划,...

  • 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
  • 答:前言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营改增"。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建筑企业要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面临完全陌生的税收环境,建筑业如何做好营改增平稳过渡,税负只减不增。现将过渡期政策整理如下...

  • 工程项目怎么进行税务筹划?
  • 答:全面营改增后,工程项目最新的税务规定解读是怎么样的?该如何进行合同的签署?要注意哪些风险点?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全面营改增后,工程项目最新的税务规定解读是怎么样的?该如何进行合同的签署?要注意哪些风险点?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 谁知道建筑企业怎么合理避税请你详细回答!!!谢谢
  • 答:建筑行业主要获得企业承包各种项目并提供建筑和安装的收入,所以合理避税应该考虑涉及到各个建筑行业,做到分别设计,筹划出更加详细的建筑税务筹划方案。通过税收返还奖励政策帮助企业合法税务筹划,合规节税80%以上 ...

  • 2016全面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 答:改增值税后未必会大幅度增加企业税赋,如果你是小规模企业就想办法搞成本,几乎没什么好筹划的,顶多告诉你印花税按合同金额收但合同有注明税费的可以减免,所得税能小微则已经是10%很低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

  • 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税收管理探析?
  • 答:1.“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缺陷 “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的首要缺陷就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在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建筑设计行业属于文化创意类企业作为征税对象,在实行增值税作为主要税收政策后,其企业的纳税对象和抵扣对象也随之...

  • 营改增下房地产企业如何筹划
  • 答:方法三:剥离建筑业务 对房企而言,进行税收筹划的一个主要方式是增加进项税额抵扣,而上游建筑安装业务正是进项税额最主要的来源,因此,剥离建筑业务将是企业不得不进行的战略调整。据了解,建筑业也将被纳入“营改增”行业...

    户户网菜鸟学习
    联系邮箱
    返回顶部
    移动学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