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底价如何确定 法院拍卖价格怎么定价
法律分析:拍卖标的的底价即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物在拍卖时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法律分析:法院司法拍卖是会设置保留价的,保留价一般是司法拍卖的起拍价格,而保留价一般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法律分析:拍卖标的的底价即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物在拍卖时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预定拍卖底价,是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在拍卖开始之前,就拍卖标的物估定的最低价格,以此作为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预定底价一般是在拍卖标的物价格不易确定或价格较高的情况下,拍卖人或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才预定拍卖底价。一般说来,预定拍卖底价,可以避免拍卖价格过低致使当事人受到难以预测的损害。故在拍卖中只要出卖人或强制执行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预定底价申请的,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据此规定,对于拍卖标的物底价的确定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任意拍卖的标的物,其底价的预定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或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是对于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拍卖,应根据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三是对于强制拍卖标的物底价的预定,应由拍卖法院依职权决定,但拍卖法院对底价的预定,仍应征得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