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是请假被开除还能重新入职吗? 被公司辞退后可以重新进公司吗?
一般开除了,很难再被接受。
当事人离职后是否还能进去原单位,或者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多久能进去,要看单位和本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正常手续,当事人离职,即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或封存,并办妥交接手续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职,和新的员工是在同一起跑线,需要按照入职程序,即求职、面试、审核、培训、办理入职手续等程序。
但是由于当事人是原来的员工,对于之前在单位的表现和情况,单位有一定的了解和记录,所以再次选择原单位,单位通常会了解当事人原来离职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现,个人技术和对单位的奉献或者态度,以及为什么要重新入职等等,通过认真的审核和评估,从而确定是否再次接纳当事人。而单位这样做,无论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因此,当事人离职后,如果要回原单位入职,首先要确认自己的求职条件和目的,将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态度、内心想法等等,坦诚地与单位招聘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提供更多的资料,如情况说明、资格证书、未来工作思路或者计划,以增加重新入职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为自动离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在单位表现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甚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被开除或劝退的,再次入职的成功率一般不大,这种情况,当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虑是否继续求职。本人作为曾经负责人事招聘的管理人员,在与同行的交流中,通常这种情况,绝大多数的单位很难接受这种返聘的员工。
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选择单位,单位也选择劳动者,彼此是双向选择,也是平等的。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正,该法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作为劳动者,首先应该多了解该法律,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履行自己的应有义务。
相关参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可以入职,没什么大问题。
最好告知下叫你进来的朋友,省的因为不知情弄出什么事。
做事要先说底,让对方有个心理准备,否则别人以为他知情,还把你弄进来,就会留下口舌。
我是建议坦诚一些,关于能不能去,被辞退的公司,这个没啥疑问,能力够可以去,不存在多大问题。
不过有些大公司,如果辞退了,就会进入一个不录用名单,后续基本就不会考虑这些人了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这一情节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比如有没有书面通知,理由是否违法。
然后什么叫辞退无果,是辞退以后强行让劳动者回家,然后劳动者通过举报交涉等等一段时间又回去上班了,还是说辞退决定做出以后一经交涉很短时候就让回去上班了。让回去上班,实际又回去了没有,回去以后是否用人单位有些歧视性做法等等。
经济方面的问题分两部分,第一部分问题没提,但是我觉得应该是肯定有的。只要你回去上班了,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合同之日止,不管上没上班,工资照发,社保照交。
第二部分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选择权到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要求经济赔偿。这里一个要件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证据确实充分。另外一个要件就是,到底劳动者做出选择没有,做出什么选择?比如劳动者一直要求回去上班,然后用人单位也说可以回去上班,然后你实际回去上班了,那就是法律上认为你已经做出选择了,就是说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是要求经济赔偿,这时候你要改,我感觉仲裁就不会支持。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一直要求经济赔偿,但是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考虑,他就选择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然后劳动者也没接受,实际也没回去继续上班,那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总是请假被开除还是能重新入职的,只要双方同意。
你这种情况下,没有人愿意聘用你。因为你在职场的稳定性太差了。动不动就请假。打乱了公司的工作秩序。如果每个公司,你都是因为这个原因被开除。你在应聘的时候,就会受到影响。重新入职的可能性不大。
和公司协商处理,说明经常请假的原因,并说明以后不会有这么多假期,一般有技能的话,公司会再次录用
可能性不大。因为你这样的行为无论什么样的老板、领道都是不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