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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2024-04-27m.verywind.com
~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合理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以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权益保障和防范风险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安全防护、文明旎工措施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份,计取依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汾(以下简称《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o按规定应当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发包方)应当结合工程实际,依照本规定第三条 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或承包方)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安全管理要求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按《管理细则》附件二的费率加《费用定额》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计价。其中对于附件二费率区间的取值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取最高值,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中间值。
(二)确因客观因素的影响未能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工程取高值,1万一3万(含1万及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中间值,大亍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值不得低于最低值。
二、其他工程
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取值不得低于中间值。未能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第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得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规定的资金监控银行专项帐户,在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时,一并提供专项帐户存款有效凭证。未存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第八条 存入专项帐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项管理,通过建设单位、资金监控银行、安全监督机构签订的“三方监控协议”,采用施工过程中分期、定量支付的方式进行。
(一)房屋建筑单体工程:
1、第一次付款,在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大门、冲洗平台、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等完成,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后支付总费用的70%;
2、第二次付款,在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封顶、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70%时,支付总费用的30%;
(二)房屋建筑群体工程:
1、第一次付款,在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大门、冲洗平台、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等完成,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后支付总费用的70%;
2、第二次付款,在群体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封顶率达50%时,支付总费用的30%;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第一次付款,在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大门、冲洗平台、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等完成,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后,支付总费用的70%;
2、第二次付款,在完成合同段总工程量的50%时,支付总费用的30%;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支付工程款(其中含结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效凭证材料,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管理制度,达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的,由施工单位按第八条支付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付款申请,经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签认后,才能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开户银行申请付款,开户银行凭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支付确认意见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给施工单位。
第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管理,以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日常评价情况为依据。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标准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关于建设工程信息化、党建、劳务市场管理等相关规定,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将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待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合格并接受处罚后,方能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确认手续。
符合要求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并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应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提取所需费用。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必要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收入和支出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相关检查记录将作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支付确认的重要依据。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申请支付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机构应暂停受理相关项目的报验业务。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存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的;
(三)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南建质安[200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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